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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事审判中 调解优先原则的运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7日第02版 作者:王道强 发布时间:2015-12-17 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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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要以不公开形式进行;要以消除对抗作为出发点,以亲情和情感为纽带,把心理疏导作为重要途径;应区分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的不同作用;应采取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即将确定全国100家基层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笔者就在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原则的探索运用谈点自己的看法。

从本质上讲,诉讼是对抗性的,双方的冲突与抗辩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依法裁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但因调解可以起到及时化解纠纷、钝化双方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做到案结事了等方面的优势,应作为结案方式的首要选择。

家事纠纷具有伦理性、情感性、私密性特征,在诉讼中,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不能简单地用分清是非的方式方法进行审判。在家事案件中引入调解优先原则,就是弱化家事诉讼的对抗性,引导当事人双方正面审视自己面临的问题,理性面对现实,通过对话与沟通,平和地解决纠纷;就是把调解作为化解家事纠纷的最重要手段和首要结案方式,并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以调为主、以判为辅的新型调判二元关系。

家事调解要以不公开形式进行。对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得随意披露,不得作为在随后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使用。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家事调解以消除对抗作为出发点,以亲情和情感为纽带,把心理疏导作为重要途径,把心理治疗、创伤弥合、情感恢复作为主要方法。要善于从相互合作的角度来界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事宜,要善于以双方认可的公平原则为依据、以双方所认同的方式逐步推进解决问题的进程,达到夫妻感情修复、父母子女亲情维系、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目的。

家事调解应区分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的不同作用。庭前调解,着重从家庭亲情关系入手,以主流的、朴素的伦理道德、社会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为据,引导当事人疏导情绪、解开心结;庭中调解,作为开庭审理过程的一个阶段,着重引导当事人通过开庭审理展示的事实,自我反省、自我调整;庭后调解,着重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教育感化、修复和治疗。

家事调解应采取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避免调解过程中的过度回忆或相互指责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应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广泛吸收村居组织、妇联组织、其他社团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应让调解的方向与法律规定、伦理道德、善良风俗与社会的普遍认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