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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框架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4月10日第08版 作者: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 发布时间:2015-4-17 14: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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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法院“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框架
  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翻译江和平 
  2015年3月5日,新加坡新设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取代之前运行20多年的初步纠纷解决中心。这是新加坡自1994年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来,首次将所有纠纷集中在一个中心处理,并开始对部分纠纷的调解收费。本文是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在中心启用仪式上的致辞,介绍新加坡法院ADR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略作删节。
  今天上午,我们共同见证新加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院发展的重要历史时刻。一年前,我在这里为国家法院(即State Courts,替代了原来的初级法院 Subordinate Court)揭幕时,谈到如何正确认识法院作为正义的化身,在社会上发挥广泛的作用。今天,我非常高兴从一个具体方面,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谈谈如何履行我们的职责。
  
        法院ADR与获得正义
  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的成立,是法院ADR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我们法院于1994年开始试验ADR项目,让地区法官通过ADR方式处理一些民事纠纷。试验结果鼓舞人心,继而成立了初步纠纷解决中心,为所有民事案件提供ADR程序。我们使用“法院纠纷解决机制”这个术语统称法院ADR程序,现在大多数律师对这个术语已习以为常。
  法院纠纷解决机制很快延伸到其他类型的纠纷,包括个人向推事庭提起的轻微刑事罪行控诉。在家事纠纷领域,ADR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附设调解和辅导,于1995年在家事法庭成立后即被引入法庭,并已成为家事司法法庭为履行使命而采用的富有特色的方式。去年,在家事司法法庭成立仪式上,我强调,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关系在案件终止后还将继续,调解和辅导能更好地解决争议。
  我们所取得的许多成就得益于前任大法官杨邦孝的远见,他早在1997年就指出,ADR不应仅仅被看作减轻法院积案的分流措施。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自身的价值,可以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构建长期的关系。
  之前,我一再声明,ADR作为一种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事实上是提高正义的最好方式之一。由于ADR可以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好处,越来越多的人认同正义可以通过调解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获得。简而言之,正义经常在法庭外实现。因此,国家法院除了诉讼,还为当事人提供ADR程序供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已切实感受到了ADR的好处。初步纠纷解决中心对推事庭进行的调解所做的调查显示,在2013年至2014年间,95%的当事人和98%的律师认为,调解帮助他们避免了额外的诉讼成本。事实上,在时间方面的节省也是显而易见的,100%的当事人表示,调解减少了他们花在法院的整体时间。81%的当事人也确认,调解帮助他们改善了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这些调查结果清晰地表明,通过提供快捷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的调解服务使当事人更容易获得正义,增加了维持甚至巩固当事人关系的机会。为了确保公平正义惠及每个人,法院ADR将一直成为我们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院ADR和其他ADR的发展
  在法院ADR发展的同时,其他方面的ADR也在不断进步。1998年,由律政部创设的社区调解中心为邻里和其他社区纠纷的友好解决提供服务。1997年,在新加坡法学院的支持下,设立的新加坡调解中心,为商业纠纷通过ADR解决提供了平台。
  事实上,近来新加坡加快了ADR发展的步伐。两年前,律政部和我委任一个工作小组,研究新加坡如何发展成为国际商业调解的中心,去年,工作小组递交了报告,并且已落实几项创新方案,为形成具有吸引力的国际调解中心铺平了道路。
  在这些新方案中,其中一项是去年成立了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为跨国纠纷提供国际商业调解服务。同时,成立了新加坡国际调解学会,通过认证体系为调解员设定标准。为了配合这些进展,律政部正在起草调解法案,以完善法律体系,支持调解的发展。很显然,ADR现已成为司法和社会其他领域的重要部分。
  为何设立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
  为配合ADR的最新发展,国家法院采取的重要措施是设立国家法院纠纷解决中心,从以下几方面促进ADR的发展。
  第一,“一站式”处理纠纷
  首先,中心采取全面的方式处理各种纠纷。许多纠纷涉及法律的不同层面,甚至可能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两方面。有人遭殴打后到推事庭控诉,但可能同时提起金钱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论何种诉讼,ADR都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在早期获得救济的机会。
  中心将集中以往法院不同部门提供的不同ADR服务,提供一个综合全面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中心将为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罪行相关的控诉、其他人际关系冲突,比如涉及防骚扰保护法的案件提供“一站式”的ADR服务。中心位于国家法院的入口处,与现有的鼓励当事人使用法院ADR的司法设施一起,向社会发出明确、强烈的信号,在解决任何纠纷时,应认真考虑将ADR作为首选方式。
  第二,ADR新的工作重点
  设立中心的目的还包括探索、引进新的工作重点,下面我简要进行介绍。
  1.提高法院ADR的质量
  一是机动车事故和人身损害纠纷。中心将进一步提高法院为机动车事故和人身损害纠纷提供的ADR的质量。纠纷解决中心已与保险公司和汽车行业初步共同合作,促进这些纠纷得到快捷简便的解决。其中一个成果是去年发布了《机动车事故指南》,帮助当事人解决他们案件中的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国家法院实务指引》最新的修订本,律师现在必须在诉前和诉后阶段参照指引的要求,考虑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新成立的中心将继续努力,与律师协会和相关组织完善事故和人身损害纠纷的解决程序,鼓励早期和解,甚至无需启动法律程序。
  二是其他纠纷。中心将重点加强ADR的质量。《国家法院调解职业准则和基本原则》阐明了我们的职责:在非对抗性的场所,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解决他们的分歧。这将在《法院调解最佳实务内部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中心的调解员的行为。这些准则和指引将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的调解技能。除此之外,所有法官调解员都获得新加坡调解中心的资质认证,有些还接受过英国有效纠纷解决中心、美国国家法官学院、哈佛大学的谈判项目和其他国际知名调解项目的培训。
  毫无疑问,我们对ADR技能的重视有助于提高民事纠纷和刑事控诉的调解率。据统计,转介到法院ADR的纠纷中,超过80%成功化解。
  三是SKYPE调解。SKYPE调解计划(SKYPE是一种视频会议软件)也是我们即将落实的一种调解方式。在过去,我们会为居住在海外的当事人做出特别安排,让他们通过SKYPE参加调解。随着当事人流动性越来越大,这些安排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SKYPE调解指引通过后,当事人使用SKYPE设施将制度化。我们并非改变了法院ADR要求所有当事人亲自出席的基本立场,但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并提供因就医或其他原因无法前往新加坡的证据时,海外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通过SKYPE参加法院ADR。这也适用于在新加坡没有办事处或代理处的外国企业。
  2.院ADR的职业化
  下面,我介绍ADR服务的职业化。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法院一直提供免费的ADR服务。大部分律师和当事人认为这是有益的,但也有一小部分人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参加调解时没做好准备或临时要求延期。相关人士强调有必要建立一套机制,反映调解工作的真正价值。为此,我在去年的工作计划中提出,我们要研究ADR服务的收费体系
  现在,我们已完成这项研究,我宣布中心将引进ADR收费制,但只针对地区法院的大额的民事案件。考虑到ADR的重要性,我们承诺ADR仍然是广泛可获取的方式。大多数的案件,包括所有推事庭的案件、机动车事故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和推事庭的控诉,将继续免收ADR费用。法庭条例将对ADR费用进行修订,新的收费办法预计在今年5月起实施。
  3.义务调解员
  中心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大力倡导义工参与法院ADR。我们非常感谢义务调解员做出的突出贡献,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律师协会的成员、太平绅士或热心调解的专业人士。许多人也参与法院外的调解培训。义务调解员对于法院ADR的发展,促进ADR的认知,鼓励公众使用ADR等方面一直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义务调解员的重要地位,中心将与他们合作,发展对他们有用的学习项目,提升他们的水平。我们也计划丰富调解员队伍,吸收在特殊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突出他们特殊的兴趣或专业领域。为了给调解员创造更多合作和相互学习的机会,在某些纠纷中,我们将鼓励采用义务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方式。目前,中心正向我们的义务调解员征求意见,讨论这些方案。
  4.与ADR相关机构合作,提高公众对ADR的了解和使用
  最后,中心将继续与相关机构合作,推广在法院甚至整个社会使用ADR。许多国家法院的ADR项目,是我们密切与律师协会和其他机构合作的成果。我刚才提及的义务调解项目是与新加坡调解中心共同发起和改进的。还有基本正义项目,是由国家法院、律师公会和社区正义中心合办,该项目由一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调在启动司法程序前,通过使用ADR友好地解决纠纷。国家法院也是ADR网络的一员,这个网络由该领域的主要参与者组成,成员定期开会,分享理念,寻求合作方式。
  中心将加强与ADR机构、院校、律师协会在推广调解、ADR培训和理论研究方面的合作。在研究和出版物方面,国内外在探讨和分享法院ADR的研究成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希望所有调解员与中心在这方面共同努力。
  最后,我非常赞赏国家法院和孜孜不倦推广ADR的每一位同仁。你们中的有些人所倡导的理念可能看上去有些超前或不得其所,但播下了ADR的种子。有些新近加入ADR团队的人正在将这一事业发扬光大。无论我们担任何种角色,我希望你们中的每个人振作起来,看到你们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付出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你们的工作对于法院的公正司法乃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我希望你们继续携手前进,巩固和加强ADR的最新发展。谢谢!
  (译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