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要注意技巧和方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4月23日第02版
作者:徐小飞
发布时间:2015-4-23 12:54:50
法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揣摩,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调解技巧和方法。
多元化、弹性化、开放化、自主化的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非常善于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有些法官却不注重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导致许多案件久调不解、调而未解。法官调解的方法妥当与否,直接影响着调解的进程和效果。
调解时法官首先要及时有效释明法律法规,对因不懂法的当事人通过讲解法律规定使其释疑解惑,化解不必要的矛盾。释明法律时,态度要诚恳,语言表达要清楚、准确、通俗、亲近,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法律规范。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调解,有时是因为信息不全面、不对称、不畅通导致的。法官要畅通信息交流,以对方当事人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传达,也可鼓励当事人双方进行信息的交换,改变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全面、不对称的局面,为顺利调解打下有利基础。
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认识者、评估者和决策者。因此,法官作为公正的中立者,应当帮助当事人分析、评估利害,并帮助当事人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和衡量,指导其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决策。法官调解时还要善于平衡各方利益。除了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平衡协调,组成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同独立主体之间,作为当事人的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或次级组织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的利益分歧,也离不开法官的平衡协调。要成功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分歧和冲突,法官必须在展现亲和力的同时要配以高超的技巧。在协调利益时,应当鼓励灵活性,要引导当事人把焦点从过去转向未来,从而消除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戒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消弭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
调有方,大不同。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法官可应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以供当事人参考。司法实践一再证明,法官通过激励各方当事人关注双方相互对立的立场背后存在的共享的、兼容的利益,就可能提出富有创造力的方案,或者作为第三方提出富于创造力的解决方案并为双方所接受,收到“双赢”的结果。这种“增量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实现原有的权利和价值,还能够创造新的价值,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
法官既要会调,也要会解。在调解时,法官要寓教于调,引导当事人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和履约意识。调解协议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互相谅解,双方当事人都为此投入了成本,因此调解协议的达成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主观上必须诚实、善良,不得假借调解的名义意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调解时,法官要告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约自觉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否定性的后果。
俗话说:“同样草,同样料,方法不对不长膘。”调解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揣摩,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调解技巧和方法,如此才能调得了、解得开,才能真正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