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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海绵 效应”的良性循环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01月20日第05版 作者:王沁 发布时间:2016-1-20 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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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社会转型期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政治资源及治理经验交融的产物。“海绵效应”启发源于“海绵城市”,即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我们在思考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上要借鉴“海绵效应”,在大力完善非诉讼机制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考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循环与实际效能。

    一、价值追求同一,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吸水”效能

    “法律意欲简化世界,而世界偏偏是复杂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主体关系日趋多元化,日益多元和复杂的矛盾纠纷也如潮水般奔涌而出,涌入法院,但有限的司法资源及滞后的制度补给使得法院一度捉襟见肘、疲于应对。审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涵,固然包含被视为最为公平公正、最具权威的诉讼解纷机制,但是更为强调的纠纷解决方式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多元化,而不是将纠纷解决单一的寄托于某一种司法程序中,而让其他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解决边缘化、效能弱化,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过多的矛盾纠纷集中推向法院,在过度消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会导致纠纷无法在常规的体制内解决。因此,应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放在社会治理大背景下认识与掌握,改变过去法院单项主动、单边行动思维,这就需要不同纠纷解决主体价值追求同一、达成共识,需要制度扶持甚至立法确认。作为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规划框架设计,确立党政、司法和社会各成员的责任,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和顶层设计。

    二、多元模式并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渗水”途径

    对于纠纷解决而言,其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即以最少的解纷成本而实现最大的息诉效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亦是如此。纠纷已经从“吸纳”到“蓄渗”,过程是否通畅取决于采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是否完善。一是人民法院应强化内部运转的整体性,确保吸收得了。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大平台,强化诉讼辅导中心及法官调解室功能,对当事人把脉问诊、风险评估、分流过滤。二是强化诉调对接系统性,确保接得住。明光法院构建“四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请进来,即人民调解进法院;走出去,即司法行政双联动;勤对接,即行业、法院齐调解;重延伸,即法庭触角进村组,确保纠纷解决衔接到位。三是强化诉调对接实效,确保渗得了。实行法官定点联系指导制度,定期对调解点组织“点对点”指导,强化法官平台与调解平台的互动性与实效性,提升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与水平。

    三、纠纷终结定位,延伸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释水”职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化解的过程,参与其中的法院在努力加强与社会各方对接联系、广泛聚集社会资源的基础上,还要变被动纠纷解决为预防化解矛盾,延伸法院纠纷化解“释水”职能。一是向前延伸,针对地域共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或重大敏感事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依靠多元主体力量,协调解决;二是向外延伸,积极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发挥立案的过滤及预警功能,构建多元化纠纷预防调处机制;三是向下延伸,构建以基层法庭、法官工作室、基层民间调解组织为框架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牢固维护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

    (作者系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