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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文化网络中传承调解新传统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4日第7版 作者:韩伟 发布时间:2016-10-17 20: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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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司法裁判只是其中的一种。司法裁判固然十分重要,但也需要充分重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在社会纠纷增多、司法资源有限的当代中国,尤其如此,这也正是当下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而在司法裁判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又是最为重要的一类。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的“无讼”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文化,如何做到无讼,采取社会化调解的方式消弭矛盾,就是重要的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以来,虽然对包括司法在内的“旧制度”进行了彻底地涤荡,但是,对于中国文化中的精华,又进行了批判地吸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调解的新传统。 革命中调解的新传统,在延安时期表现得特别鲜明,中共中央所在的陕甘宁边区涌现出一大批调解模范人物(如马锡五、石静山、奥海清、任君顺等),并产生了走村入户、联系户族、分清是非、入情入理等新型调解模式,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调解运动”。陕甘宁边区调解运动距今已逾七十年,更好地理解这一时期调解的历史真实与现实意义,应该将其还原至特定地域的社会文化网络中,这就需要“走向田野与社会”,亲身观察、体验延安时期中共领导下调解新传统的生成及现代影响。 在梳理陕甘宁边区司法史料的过程中,我们反复地看到一个名字——“调解英雄郭维德”。当时的《解放日报》曾这样报道这位调解能手:所有纠纷尽量在下边当即解决,不推诿责任,不愿让村民涉讼;依靠群众力量,客观的民主的解决纠纷;利用调解机会教育人民,群众不仅纠纷减少,相处也日益和睦。他还在村里成立识字组,帮助扫盲工作,该村数年“没有人向政府打过官司”。是故,郭维德不只是调解英雄,更是生产文化工作的模范者。 为了更多地了解这位调解英雄,我们特意对郭维德调解事迹的诞生地——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西直沟村进行了实地探访。在西直沟,我们找到了八十多岁的常维亮,走访了郭维德的侄子,知悉了更多的故事。郭维德出身贫寒、父亲早逝,这是其力行调解、为民助民的重要思想渊源;他早年就参加革命,后在村里任职,热心帮助乡邻,同时又很讲原则,在村里很有威信,这是他能成功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因素。 在走访郭维德的过程中,我们机缘巧合地见到了义合人民法庭的黄波法官。一席深谈,更是让人感到郭维德式的调解新传统的生生不息。这位憨厚却又睿智的陕北汉子,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投入乡村纠纷的调解,以实际行动传承着郭维德式的调解精神。
黄波法官告诉我们,要更好地进行调解,必须要做到“信任”与“理解”。法官要成功地进行调解,首先就需要获得信任,这种信任,不止是来自当事人,更要扩及于当事人所在的民间社会,这就需要法官有更多的耐心和智慧,以及对地方社会风土人情的深刻洞察。如下乡调解,就应该尊重当地的习惯。陕北人居住的窑洞中,一般在炕上摆着方桌,方桌三面可坐,但主位、客位分明,若是不明就里,占据了主位,自然会引起主人愠怒。再如,乡间的老农不远数里来法庭,满脚是泥,浑身尘土,沙发上一坐就是一个土印,并且还抽着很呛人的旱烟,法官是内心厌弃,三言两语打发,还是充满着同情和耐心,陪着听完跟案件相关甚至不相关的言语,这都直接决定着信任能否达成。乡村社会的纠纷矛盾原因歧异,但大多有共同的特点,即或是背后有一个挑起纠纷的人,陕北方言称之为“戳事人”,或是存在着某个能说得上话的人,即郭维德式的乡村权威。法官尽力地去建立社会信任,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尽快找到矛盾纠纷背后起主导作用的“关键人”。前述不可能完成之调解,最终正是得益于纠纷当事人邻村乡村权威的一句话。一次成功的调解还需要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这种理解,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同情式理解”,在离婚纠纷中,法官需要公平地对待婚姻双方,绝不能站在一方的立场上指责另一方;另一方面,这种理解也包括对乡村社会习俗的洞察,陕北乡间有不少因土地、水路发生的“相邻纠纷”,土地的区位、水路的走向,都包含着乡民特定的文化意涵或生活习惯,如果不能理解它们,就无法找到纠纷的症结。再如婚姻纠纷,亦包含着陕北当地的祭祀习俗,男人们为了维系这种习俗,甚至将婚姻的要求降低到超乎常人理解的标准,这时若教条化地依照法律进行裁判或调解,必然引发相反的效果。 正因为建立了社会信任,并能内在地理解矛盾纠纷,这种郭维德式的司法调解,起到了治理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虽然我们国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但部分陕北山区的乡村仍处于地瘠人贫的境地,在局促的社会境遇逼迫下,加之特定的社会文化习俗,婚姻对很多人来讲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正如黄法官所言,很多婚姻纠纷的后面,可能就是一起命案。如果婚姻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就会引发更加激烈的社会矛盾,而正是因为熟稔民情、地情的法官建立起理解、信任,乡民的不经意话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有一次,黄波法官从乡村调解返回,一个熟悉的老乡告诉他,某当事人去法庭找他了,带了一瓶农药,扬言如果不让离婚就喝药。正因为有这个及时的提醒,他返回法庭时,对当事人不是首先谈法律、讲程序,而是想方设法地先稳住其情绪,告诉她:“婚是可以离的,但还需要一个过程”,并让她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她从包里翻身份证的过程中,法官和书记员合力将农药抢了过来,农药味瞬间充满了房间。可以说,要不是那位老乡基于信任的一句提醒,一件简单的离婚案很可能又酿成惨剧。 古人常说,法不外乎人情。曾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任职的谢觉哉同志亦说过:“合情合理即是一部好法。”当然,司法过程中做到合情合理,并不是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谢觉哉以某乡行路纠纷为例,说判断案子,应该知道当地民情习俗,法律也有尊重习俗的规定,但所谓习俗,一是本有道理,合乎当地民众的要求;一是民智未启,迷信太深,不能不暂时迁就。即便如此,仍应该尽可能使民众前进。调解中遵循的信任、理解原则,本质上就是要了解并尊重乡民的“情理”,它是调解得以成功的重要基础。当然,即便是当下,乡村的个别习俗较之于法律仍相去甚远,在正规的司法裁判中,我们当然要尽量促进乡民思想观念与行为习惯的进步;但在司法裁判之外,从促成和解的目标上,还是需要很好地理解乡民之“情理”,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乡民可接受的、入情入理的方式,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
 调解的方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司法调解仍居于最重要的位置,正如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所言:许多纠纷不能由审判处理却又期待着审判式处理的社会心理一直存在。就中国而言,司法为民的原则更要求司法者更好地体察百姓的诉求,调解的新传统实际上就是司法为民的落实,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制度、机制的配合。黄波法官告诉我们,只要有合适的制度导向,相对充裕的裁量空间,他完全有信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好更多的案件。但在现实中,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制度向“结案率”的修正,法官已经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司法调解中。这样做,结案率等数据上取得了暂时的成功,但随之而来的是“执行难”,同时还潜藏着普通乡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其间的负面影响,现在尚难以估量。 事实上,黄波法官所在义合法庭的情形并非个例,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陕北地区乃至整个中国西部司法存在着的某些共性问题。一方面,司法改革要求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又有多种多样个性化的需求,统一、规范的顶层设计可以作出美好的蓝图和漂亮的数据,却未必能满足普通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渴求。 时光穿越七十年。回头审视革命以来调解的过去与现在,直面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有必要认真规划司法改革的每一个细节,也有必要更好地挖掘并运用调解新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