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在涉外商事领域争议解决中的运用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作者:黄燕筋
发布时间:2016-11-27 21:23:32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完善调解和诉讼有机衔接”,专门针对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进行了阐述。
自2015年以来,苏州市贸促会与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同时,积极筹备武汉海事法院常熟法庭的诉调对接事宜。2016年7月21日,苏州市贸促会与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苏州日报》以《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一天内化解》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本文力争通过该案件,总结一些经验和体会,对诉调对接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独特优势进行探讨。
一、案件基本情况
日本公司A与苏州公司B于2012年7月27日签订两份设备买卖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装船前支付总货款的20%,装船后90天内支付40%,装船后150天内支付40%,日本公司A于2012年10月完成交货义务。截止到2014年7月3日,苏州公司B仍有30%的货款未予支付。自2014年7月25日起,日本公司A向苏州公司B提供易耗产品,其中5份订单项下货款未予以支付。
日本公司A曾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数次前往苏州公司B处追索账款。苏州公司B 制订了还款计划,但都未能实际履行。日本公司A于2015年6月和8月先后两次寄送律师催告函,但苏州公司B均未予以回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日本公司A及其委托代理人态度强硬,而苏州公司B以货物质量为由拒不付款。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建议双方在第二次开庭前由苏州市贸促会进行调解,双方均没有表示反对。
二、案件调解过程
1、精心挑选调解团队
苏州市贸促会处理过数起关于日本企业与苏州企业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在处理两国企业之间商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体来说,日本企业比较信赖商会,同时,考虑到日本公司A委托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三名律师的实际情况,在挑选调解员时优先考虑非律师调解员以减少日本公司A的对抗情绪。最后,争议双方委托苏州市贸促会指定调解员。我们选择了上海贸促会的一名专家、苏州大学的一名教授和本地律所的一名律师,组成经验丰富、背景构成均衡的调解员团队,并由上海贸促会的专家担任首席调解员。
2、认真研判案件实情
为什么苏州公司B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是货物质量问题还是另有隐情。调解员从侧面了解到,苏州公司B的一项重要业务是二手设备买卖。一方面,这些二手设备买入占用了苏州公司B较多的资金,另一方面,很多设备已经设定了抵押。调解员据此判断,苏州公司B拒付的原因很可能是现金流出现了问题,而非货物质量问题。
3、合理推断案件进程
苏州公司B声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真正的原因很有可能是采取拖延的方法回避现金流出现问题。苏州公司B表明准备提供单方面的质量投诉邮件来证明质量问题。可以预见,苏州企业B很可能想通过“货物质量鉴定、一审数次开庭、上诉二审、执行”等法律程序来对抗对方的主张。整个程序预计超过1年。
4、无缝对接法院信息
在调解前,双方指定的三位调解员与案件主办法官交换了案件相关信息,包括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态度和可能的心理状态。同时,法院方面及时通报了日本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财产保全的结果。
在准确把握双方心理的基础上,三位调解员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析利弊,仅通过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这起时间跨度3年、争议金额近200万元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调解,法院于当天就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真正符合商事争议解决的经济、高效和便捷的特性。
三、案件成功探析
商人,撇开道德、诚信、守法层面来讲,最大的特点就是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亏损最小化。对于日本公司A来说,采取的是进攻策略,是矛,目的就是收回全部货款并且由苏州公司B承担全部诉讼成本。;对于苏州公司B来说,采取的是防守策略,是盾,目的就是尽可能少还、晚还货款,尽可能少承担诉讼成本。该案件能够在短时间内得以成功解决,离不开调解员精湛的调解技巧,离不开当事人的大力配合,离不开贸促会/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提供的良好的纠纷解决平台等等,但核心因素我认为应该是诉调对接机制。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没有调解程序的介入,则法院的程序将会按照预期进行下去,当事人要面对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压力,法院也不堪重负。但如果直接通过调解,这种案情基本明朗、责任分担基本明确的案件,调解很难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达成一致。
1、诉调对接机制突破了传统调解的自愿性,用司法的强制力实现了双方议价能力的再平衡。在贸促会自接涉外商事案件争议调解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普遍给人一种“你奈我何”的感觉,以至于调解员经常从申请人角度入手,相对于被申请人,让申请人作出较大的妥协。而在诉调对接的案件中,原告(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被申请人)造成心理上的震慑和实际上的不便。在本案中,被告的对公账户被法院冻结,资金无法流转,不利于被告正常开展商业往来。借助司法强制措施,促使双方更为平等地进入调解程序,从而让调解的灵活性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2、诉调对接机制突破了司法诉讼的原则性,用调解的灵活性实现了双方商业利益的再考量。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也会基于职责,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此类调解可能会因为法官所处的位置和阶段而不能有效地进行,比如法官不能过多确信地表明对该案件的看法从而作出责任的划分,比如法官可能需要基于法律事实,原则性地进行调解。而贸促会的调解员则没有以上限制,在保持中立性的基础上,可以基于调解员自己的经验对案件作出倾向性的判断和解读,可以谈法律事实以外的客观事实、商业惯例,可以谈争议内容以外的条件,通过灵活的谈判方式、灵活的和解方案,让双方重新审视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和收益,用商业原则再次考量商业利益,从而通过和解实现双赢。
四、涉外商事领域争议解决运用诉调对接的建议
1、进一步降低通过调解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诉讼成本。目前,根据规定,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涉外商事案件一般标的额都比较大,诉讼费用也相对较高,是否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适当收取或者免收诉讼费,通过这种机制,提高双方调解意愿和成功率。
2、广泛吸收各驻华商协会的办事人员作为调解员。提升贸促会/国际商会开展专业调解的影响力,一方面靠的是持续的宣传和口碑,另一方面是调解员的代表性和专业性。在贸促会现有调解员名单的基础上,考虑邀请这些驻华商协会的办事人员作为调解员。在有调解职能的驻华商协会中,也可以考虑联合调解。在涉外商事案件中,商会背景调解员的加入可以让调解案件中的外方当事人感到平衡,更有利于涉外商事案件的调解。
3、贸促会与法院之间的对接要更加紧密务实。贸促会和法院之间应该就如何更好地发挥诉调对接的优势采取更加深入的合作和更加务实的举措,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解决程序,比如何时调解组织介入、四方(法院、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流会等。
总的来说,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法院是否能够通过司法强制力创设有利于调解的氛围至关重要。而贸促会/国际商会调解介入后,则将充分发挥调解的灵活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在解决涉外商事领域争议的道路上,实现自身、法院和当事人“三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