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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维系家庭和谐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8版 作者:闫春生 赵 志 樊振国 发布时间:2016-12-3 1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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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北京第二机场工程征迁工作正有序推进。面对已获取或预期的巨大拆迁利益,征迁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隔阂和矛盾不断凸显,相应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探求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在上述背景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院榆垡法庭辖区内近年涉新机场征迁家事纠纷案件作了专项调研。

一、案件数据分析

从案件增长情况看,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榆垡法庭共计受理涉新机场家事纠纷案件1240件,其中离婚案件207件、分家析产案件150件、继承案件68件、离婚后财产案件33件,该四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36.94%;与五年前同期相比,此类离婚案件数量增长了105%、分家析产案件数量增长了212.5%、继承案件数量增长了61.9%、离婚后财产案件数量增长了120%,该四类案件占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增长了14.28个百分点。从案件处理复杂程度看,以因涉新机场征迁而纠纷多发的分家析产案件为例,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判决结案32件,调解结案16件;与五年前同期相比,分家析产案件判决结案数量增长了166.67%,调解结案数量降低了44.83%,总体上看,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急剧提高。

二、案件特点

1.多因素相互交织导致此类矛盾不断凸显并大量转化为诉讼案件。首先,涉新机场征迁家事纠纷的核心矛盾点大多与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使用、转移相关联,并与社情风俗、历史遗留问题相互纠缠。其次,在以互助互信为基础的家庭共同生活中,个人财产观念淡薄,当共有财产转化为巨大拆迁利益并进而需在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时,各成员间难免会出现分歧。

2.拆迁安置利益具有复杂的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率高。该类案件因家庭成员间日积月累的矛盾、亲情关系的淡化,当事人面对巨大利益争执不下。加之当事人对农村宅基地属性、各项拆迁利益的性质和来源理解不一。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当事人往往 “宁判不调”,法院调解工作开展较为困难,以判决方式结案较为常见。

3.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大。涉新机场征迁家事案件一般涉及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权益,当事人往往对房屋的建造、各方出资出力情况、各方居住生活情况等各执一词,然而上述事实的发生时间往往较长,且发生时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于客观事实亦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还原;另外,此类案件的举证规则直接适用的空间较小,在案件审理时不宜直接将此类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其中一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在查明此类案件关键事实上存在较大难度,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4.拆迁中的政策性因素较多,拆迁安置各个事项与原土地、房屋的权属难以一一对应。拆迁过程中被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与司法意义上界定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建房有贡献、宅基地申请时的家庭成员等因素并不完全吻合。另外,新机场拆迁过程中,背户、背房现象较为常见,对此情形如何处理存有不同理解。

三、若干举措及相关建议

1.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大兴法院推行涉农村房屋虚假诉讼警示制度,多项举措并举严厉打击涉农村房屋虚假诉讼案件,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案件产生,集中有限审判力量更好处理涉新机场征迁家事纠纷案件。

2.推行司法志愿者聘用制度。即积极与辖区政府所在地党委、政府沟通协商并获取支持,通过派遣形式在辖区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群众为法庭司法诉讼志愿者,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及庭前调解工作。一方面,由司法诉讼志愿者处理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与书记员能够将更多的时间用在纠纷的化解上,提升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能够更集中精力充实研读法律、思考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审判质量。

3.筹建关于新机场建设法律治理和司法保障工作协同合作机制。该院积极主动牵头负责与北京新机场建设大兴区筹备办公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工作办公室、首都机场集团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之间关于涉及新机场建设中的法律治理和司法保障工作协同合作机制的筹建工作,涉及工作会商协调,案件审判、执行协作信息平台建设、业务交流学习及职责分工等诸多方面。

4.构建涉拆迁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群众更多选择非诉渠道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广泛邀请人民陪审员、村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村中有名望人士参与调解工作。

5.多元化方式引导村民理性解决纠纷。应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力度。首先,应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整理归纳,选取典型的家事纠纷案件,综合采取知识讲座、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其次,与新闻媒体建立有效对接,有效发挥舆论的引导与心理强制性的作用。最后,与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建立联系,共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