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中国方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8月10日
作者:廖永安 段明
发布时间:2016-8-18 19:21:38
“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其实施涉及与众多沿线国家的各项经济合作,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投资、商业贸易等,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通过吸收传统调解文化、借鉴现代调解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作为现行机制的有力补充和完善,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和公信力,形成国际商事调解的“中国方案”,将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商事纠纷,从而保障其有效实施和顺利推进。
独特理念与显著优势
在全球化时代,商事调解迅速兴起,并在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的国际商事调解缘何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大显身手,盖因其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没有的独特理念与显著优势。
理念上,国际商事调解一方面坚持“着眼未来,互利共赢”。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商事调解由于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能够充分尊重国际商事规律。商事规律的本质在于追求利益。举凡商业交易皆旨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又有赖于未来长远利益与可期待利益的最终实现。国际商事调解秉持“和为贵”的中国传统理念,并非止步于眼前纠纷的化解和当前利益的恢复,而是着眼于未来,采取“做大蛋糕”而非“切分蛋糕”的方式寻找纠纷双方新的利益增长点,促成新的合作方案,从而使纠纷消弭于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之中。另一方面,坚持“平等自愿,开放包容”。争议双方平等自愿是国际商事调解的前提基础。这就要求参与调解的纠纷主体不因经济实力的强弱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而有失平等。只有在争议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充分实现意思自治,即可以自愿选择、自主参与、自负责任。开放包容是国际商事调解的理念追求和价值依归,主要体现在国际商事调解人员、调解依据、调解方式等方面。其中,调解人员的组成具有开放性,并非单一国家和领域,调解组织可面向全球招揽优秀调解专家供纠纷主体协商选择;调解依据也非仅以各国法律和双方协议为准,而是包容引用各类国际惯例、交易习惯和通用规则于调解之中。调解方式亦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争议双方可基于自愿选择符合调解现实需要的具体方式。
优势方面,国际商事调解首先是“高效快捷”。传统的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主要借助于诉讼及仲裁,因其存在裁决中立的隐忧、程序繁复的缺陷和执行不力的风险,容易导致争议双方解纷成本耗费过多而“得不偿失”。然而,国际商事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商事主体经营策略之间的关联性和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都不允许纠纷主体选择周期长、实效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及时高效解决纠纷是争议双方的共同期待。国际商事调解的启动、调解员的选择、调解协议的达成都以争议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基于双方合意之下,调解程序更为简便,方式更为灵活多样,能够在迅速找准双方的利益争点之后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有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同时,国际商事调解还具有“信息保密”的优势。信息时代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商事主体顾及自身商誉,往往不愿将“危险”信息公之于众,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极为重视。传统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如诉讼和仲裁,难免忽略纠纷主体的信息保密。而国际商事调解以保密为基本原则,调解过程中只有调解员与争议双方参与,关于调解的任何信息都将严格保密。这一特点恰恰迎合了纠纷主体的商业心理和利益诉求,因而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颇受青睐。
满足“一带一路”建设需要
涉外商事纠纷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发展国际商事调解。“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国家之多、范围之广、层次之深是以往任何国际战略所无法比拟的。沿线65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在如此复杂的区域环境中进行经济往来,产生各类商事纠纷在所难免。然而,面对不断增加的国际商事纠纷,仅仅依靠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法院诉讼)已经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实施中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因此,发展国际商事调解,既是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一带一路”良好商业秩序的必然要求。
沿线各国法律体系差异较大,需要发展国际商事调解。“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商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方面差异较大,法律适用冲突不可避免,法律的可适用性也会降低。依据法律进行裁断的诉讼及仲裁在如此庞杂的法律体系中将无所适从,其纠纷解决实效也将难以保障。相较于诉讼机制的“刚性”而言,国际商事调解更具“柔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合意,调解员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进行调解,通过利益分析和说服劝导,从而使争议双方着眼未来,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提升国际纠纷解决的话语权需要发展国际商事调解。国际话语权的强弱事关一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保障。在传统的国际商事纠纷中,诉讼及仲裁制度的话语权主要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展国际商事调解是中国提升国际纠纷解决话语权的重要突破口。中国具有悠久的调解历史和丰富的调解文化,以此为基础吸收现代调解经验,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要的调解制度,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加快发展国际商事调解
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立法。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和制定区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目前,中国商事调解立法较为零散,尚无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商事调解的发展。因此,及时总结各地商事调解的成功经验,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是发展国际商事调解的基本前提;从长远来看,有必要通过沿线各国的协商谈判制定统一适用的区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规范商事调解程序,明确商事调解效力。
培育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目前国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多而不强”,难以与国外同行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形成有效竞争,其公信力也有待提升。因此,我国应当整合力量,精心培育若干个能够真正“走出去”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另外,还可借助“一带一路”建设,成立跨区域性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解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商事纠纷。
培养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商事调解具有复杂度高、专业性强的特征,目前从事商事调解的大部分为兼职调解员,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商事调解的优势功能。因此,建设职业化、专业化的国际商事调解人才队伍,是发展国际商事调解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可在高校探索设立商事调解专业,强调综合性、实践性、涉外性调解人才的培养,以不断满足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需要。
加强与诉讼仲裁的衔接。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依然离不开诉讼与仲裁的支持。一方面,争议双方尽管合意达成调解协议,但也会面临不予执行的风险。此时就需要更具强制执行力的诉讼程序介入。另一方面,国际商事调解与国际商事仲裁关系密切,已有不少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将调解程序引入其中,从而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因此,构建一套实现国际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程序无缝对接的机制尤为重要。
完善国际商业信用体系。信赖利益保护是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基本法则。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达成之后,难免发生争议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形。有鉴于此,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商业信用体系,建立商业信用评估中心,对参与调解的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进行评定,进而倒逼争议双方诚信履行调解协议,以维护自身的商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