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几点看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2日
作者:贾玉慧
发布时间:2017/11/23 14:37:39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在北京、上海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又一重要司法改革举措。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律师业务领域从为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向作为中立第三方居中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的拓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水平,推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现代化、走向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丰富了社会纠纷解决资源。全国有34万余职业律师,2.7万余家律所,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一支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力量。律师加入调解员队伍,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又打开了“一扇门”,有助于纠纷的合理分流和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缓解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持续增长的诉讼案件量之间的矛盾。二是突出了社会化调解的优势。律师调解是社会化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律师加入社会化调解队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对调解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有助于提升社会化调解的公信力。三是有助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国际接轨。从国际上看,美国、欧洲各国、日本、新加坡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在内,律师在ADR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境外律师已经将目光瞄准中国大陆调解市场,与国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到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中来。大力发展我国的律师调解,构建高水准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和公信力,助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
近几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推动下,律师调解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有的律师加入了人民调解员队伍,深入街乡、走进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吸纳实习律师进驻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聘请一百余名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纠纷;有的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特长,依托行业协会成立调解中心,为行业内会员单位提供包括调解在内的多种法律服务;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前瞻性地捕捉到了市场调解的前景和需求,成立独立的调解机构或者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内设机构,开展调解业务。但是,经过考察调研,笔者也发现,因律师调解工作尚处于发展初期,实践中对律师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定位、覆盖面的宽窄、调解开展的方式等还不是很清晰、很明确。对此,笔者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与法律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律师调解的定位:应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道路,突出市场化的特点
我国传统的社会化调解以公益性调解为主,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政府和法院指导下,预防化解基层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行政调解是政府发挥服务职能,以调解方式化解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二者均具有公益性,主要是为了保护基层群众民生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政府资金支持和保障,为当事人提供无偿调解服务。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应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公益性调解工作中,用所具有法律专长解决民间纷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部分法律服务应由政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案件补贴。特别是实习律师,其刚刚步入律师行业,在这个阶段深入基层参与公益性调解,有助于其熟悉基层纠纷状况,完成从书本知识到解纷实践的转变,树立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解纷思维,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日渐增多。调解所具有的高效便捷、保密性强,双方协商、方式灵活、有利保持当事人合作关系等多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愿意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部分经济纠纷多在市场主体追逐经济效益过程中产生,与婚姻家庭、物业供暖、机动车交通事故、劳务纠纷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民间纠纷有着质的差异,不应由政府买单提供调解法律服务,这也是各国ADR的普遍做法。市场化的调解服务营运而生,当事人要为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提供的调解服务支付一定调解费用,调解组织要通过提升调解服务的专业性水准来获得市场的认可,争取调解案源。目前,我国的市场化调解发展初期,许多纠纷解决领域还处于空白或者起步阶段,调解资源不足、规范性不足、影响力不足,亟待专业调解力量加入。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赚取报酬、谋求发展;同时,律师具备法律专业特长和实践优势,其加入能够为市场化调解的繁荣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笔者认为,律师参与调解应突出市场化的发展路径,通过平等竞争、市场选择、优胜劣汰,以利益驱动的方式推动律师调解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律师调解的范围:应坚持广泛性和专业化相结合的方向,突出专业化的性质
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调解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专业性,这是其与人民调解的区别所在,因此律师调解应限定在商事纠纷等专业性强的领域,而不应该介入婚姻家庭、物业供暖、相邻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民间纠纷的调解事务中去,这部分纠纷应该留给人民调解。笔者认为,婚姻家庭、物业供暖等民间纠纷的调解并不排斥专业性。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城市化的发展,老百姓也更加希望在法律框架内、规则指引下开展调解,以往人民调解员靠其在当地的权威、靠熟悉各家各户情况来主持调解的现实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具有良好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更加有助于调解进程的推进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律师调解的案件范围不应局限在商事纠纷领域,在民间纠纷领域中也能够大有可为。
律师作为职业化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优势。但要完成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中立第三方调解员的角色转变,还需要具备较好的调解专业知识和技能。从各地情况看,律师调解员资格准入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也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取得调解员资格的门槛普遍还较低,程序也不规范,培训课程实操性也不够强。有的律师通过参加某一行业协会内部的培训考核取得行业协会发放的调解员资格证;有的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调解员证书。笔者认为,突出律师调解的专业性,试点地区应尽快着手建立统一的律师调解员资格准入机制,设置实操性更强的调解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规范准入条件和程序,提高准入门槛。同时,还要建立律师调解员常规性培训机制,以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实操性课程为主进一步提升律师调解员的专业水准,满足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对调解专业性、规范性的需求。
三、律师调解的方式:应坚持线下调解与线上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突出线上调解的优势
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时,多数当事人首先考虑的是调解渠道是否便捷,他们往往更加倾向于选择设在法院内的调解组织,而不愿选择法院外的调解机构。因多数法院办公场所有限,难以吸纳多种社会力量进驻法院开展调解,制约了多元调解的发展。同时,对于当事人一方在外地或国外的纠纷,因委派或委托调解会增加当事人路途成本,当事人往往不愿意选择多元调解,法院也将这类纠纷排除在委托调解的纠纷类型之外。因此,可以说,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对于多元调解适用率的提高非常重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线调解方式逐渐得到推广运用。在线调解较传统的线下调解,可以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为异地、国外当事人参与调解提供了极大便利。律师队伍知识层次普遍较高,对信息化手段的接受能力和运用能力较强。整合律师调解资源,扩展律师调解的影响力,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界面简单、功能齐备、操作简便的在线调解平台,通过网络推介律师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吸引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律师调解以及在线调解的宣传力度,提高律师调解方式和在线调解方式的社会认知度。同时应用大数据建立类案案例库,为律师开展调解提供规则指引,提高律师调解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