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司法生产力与智能司法的精准导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18日
作者:刘楠
发布时间:2017/12/20 15:04:34
余杭模式在智能司法上带给我们的方法论启示有:一、技术必须要有相当的成熟度;二、应用系统的开发必须符合司法规律;三、技术理性和司法理性必须要有相当的协同度。
最近颇有意义的一件事是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召开的“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视频会,推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道交纠纷处理经验。所谓“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是弱人工智能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即通过个案数据的共享实现道交纠纷在调解、司法确认、裁判和理赔上的便捷透明和标准统一,这与诸如大数据、算力、算法、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网络神经这些通用人工智能的热词尚有距离。
但是,这个视频会所展示的成果和所运用的纠纷解决方法,却集合了这些年来司法发展的最重要成果:多元化、均衡化、信息化(智能化),这些重要成果也恰恰暗合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产力的要素构成:劳动对象、劳动力、劳动工具。多元化主要是解决劳动对象问题,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建立机制让纠纷解决各得其所,将纠纷分流到最适合的解决渠道;均衡化主要解决劳动力的问题,即什么劳动力干什么事,什么纠纷配置什么资源;信息化主要是解决劳动工具的问题,通过加强互联网络与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运用将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余杭法院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了纠纷分流问题,通过道交纠纷的专业法官设置实现了人案均衡,通过数据共享最大程度提高了当事人和相关纠纷解决主体的“用户体验”,其最大特点,是多元化、均衡化、信息化任何一种方法的运用都不是在单打独斗,而是相互融合、形成合力。
这样的合力既是应运而生的改革成果,也极可能是发展新时代司法生产力的序曲。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完成的司法改革或形成的改革措施,大多是在司法需求增长背景下围绕司法生产力而展开的,这些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各有其代表性文件,例如有关“劳动对象”的《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有关“劳动力”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201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6),有关“生产工具”的《关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意见》(2017)等等。这些改革成果能否实现制度预期,在新时代需要通过其不断的发展、磨合、巩固、完善,让多元化、均衡化、信息化等要素协调一致、相互借力并持续融合,才能全面形成新时代司法生产力。
历史表明,工具革命往往是生产力跃升的关键,例如蒸汽机的发明与产业近代化,所以,信息化(智能化)当然是发展新时代司法生产力的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智慧法院建设的“三全三化”(即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勾画出了智慧法院的目标,并且出台了相应的规划。今年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智慧法院建设列入其中),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在目标、原则、步骤上更加具体明确。目前一些地方智慧法院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一个重要原因是确定的,就是缺乏智能司法的“精准导航”:一定有那么一条理想的路,让我们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沿着技术发展的轨迹,基于司法规律的需求,在行进的每一个阶段都能让我们成本最低、用户体验最好并且领先到达目标。
但有的地方法院的现实却常常是:一堆先后购置、不同品牌的服务器、经常卡顿的网络、各自睡觉的数据库、互不兼容的系统、缺乏价值的应用、答非所问的低能机器人、抵触应用培训的法官、偶尔受到攻击的漏洞…… 一哄而上、成本高企与用户体验差成为最为困扰智慧法院建设的问题。我们的眼光既要关注那些前沿问题和学习显著进步的例子,例如机器对法律职业者的取代如何可能及其限度,以及人工智能在确保证明标准统一上的卓越成就,也要关注当下智慧法院建设在基础建设和基本应用上的成本收益问题。
那条被精准导航的“理想道路”有吗?有知名互联网企业说“我们从不做半年以上的规划”。言下之意,是技术发展的偶然性和自然演进会使得智能司法的精准导航成为不可能,智能司法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逐步发现问题、逐步积累经验。从技术发展的规律和日新月异的速度来说,这话不无道理,对技术发展的预测的确没有万能的先知,业内对超人工智能的态度之争就很说明问题。但反思存在的问题、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绘出大体的路线图至少是可以帮助我们无限接近那条理想道路的,也只有如此,才能避免被人牵着鼻子看热闹和凑热闹。一个智慧法院建设细致的路线图留给更加专业的可行性研究,而以下的几条“大路”,则是余杭模式在智能司法上带给我们的方法论启示。
一是技术必须要有相当的成熟度。在基础建设上,数据资源的存储、计算和畅通、共享,目前有足以依靠的成熟的云计算和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所以,基于法院专网、移动专网、外部专网和涉密网,加快构建专有云、开放云和涉密云,甚至加入地方建设的政务云,并且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打通数据接口问题,就可以尽量避免重复进入建机房、购买服务器、增加带宽等的老路。在应用上,《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所说的“科技引领”原则,就是增强对人工智能趋势的把握和原始创新力,当下的一些数据采集和转换技术还处于一个成熟过程中,例如语音识别对于多方言、多主体的对话,就存在识别困难,将其广泛的运用于庭审系统并转换成记录,就需要持谨慎态度。智慧法院建设需要保持对最新技术发展的开放和敏感,但一切有效的应用都建立在成熟的技术基础上,在一些技术取得突破并试点成功前,大规模的花钱做试验,至少对于严谨、忙碌的司法领域是不明智的。
二是应用系统的开发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目前热点的前沿问题中,已涉及人工智能在法律判断上对人的取代如何可能。不管人工智能在信息采集上如何全面、算力如何强大和算法如何精准,都难以突破发展千年的法律方法。在相对简单的可以要素化、标签化的案件中,人工智能归纳推理的准确度可以突破人的体力智力局限,增加司法裁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但在需要法官对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概念进行价值补充的问题上,人工智能显然是无法完成的。当前的一些类案智推系统、预警系统,由于标签过于简单,不能覆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甚至与个案需要利益衡量才更为公正的情形相冲突,其开发部署成本和实际效果很难说实现了预期。
三是技术理性和司法理性必须要有相当的协同度。一方面,技术方案的实现要依托于制度,例如如果没有成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非衔接制度,余杭的“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就无从谈起。换句话说,工具的要素需要与劳动对象、劳动力要素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出制度效能,关于劳动对象、劳动力的制度必须确定,工具才有所适从。不解决案例的约束力,以及预先对裁判尺度进行统一,机器也就只有一个搜索引擎和提示功能而已。另一方面,智慧法院建设与一栋大厦的修建有相似之处,怎么打地基、怎么建框架、怎么搞装修,先修什么后修什么,工程之间如何衔接配合等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这座大厦的功能发挥。按照市场主导的原则,绘好一个设计图、施工图尤为迫切。
“政治路线”确定后,“组织路线”是关键。党的十九大对科技创新、智慧社会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上的要求也是对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在技术发展风起云涌之下提高新时代司法生产力,我们缺的不是热情,而是方法、是对智能司法的精准导航。
(作者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