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司法责任制改革细节实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14日
作者:孙海龙
发布时间:2017-4-27 9:37:26
如何在坚持改革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改革落地生根,应当紧紧围绕提高司法公正公信改革目标,不断深化认识、注重细节、讲求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是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自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至今,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在全国法院普遍推开,改革成果不断显现,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如何在坚持改革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改革落地生根,应当紧紧围绕提高司法公正公信改革目标,不断深化认识、注重细节、讲求实效。
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公信目标认识改革
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始终追求的目标。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顶层设计清晰地勾勒出本轮司法改革主要是建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运行机制和诉讼制度“三位一体”的改革系统框架。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去地方化”,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去行政化”,以及旨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莫不都是围绕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落脚点都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在“三位一体”改革系统框架中,司法责任制改革凸显法官责任,直指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突出问题,既是改革的基础工程,又是改革的目标所系,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努力探索并遵循司法工作规律是司法改革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一场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的改革,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晰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明确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监督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强调司法的亲历性规律,就是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要少过问案件、多亲自办案,审判委员会要减少讨论决定案件的数量并增加审理制因素;强调司法的权责一致性规律,就是明确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问必留痕等审判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原则。强调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律,为改革中加强对行使审判权的主体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惩戒,以及明晰对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及其管理监督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实现绝大多数案件由法官和合议庭独立裁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管理监督,发挥法院集体智慧,从而促进所有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建立信息化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实现审判权力的规范有序运行;通过加强司法职业保障,促进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形成“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法院工作格局。
紧紧围绕案件审判质量精准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遵循是“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在顶层设计确定后,如何围绕改革的目标、任务,将改革举措精准对接实践所需,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能否落地见效的关键。“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主业,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审判工作实践所需无疑就是如何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而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围绕案件审判质量来开展。从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脚点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突出问题,说到底就是解决案件的不公正审判问题。从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来看,其目的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质就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进一步释放法官的审判力,从而更加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除了切实提高我们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别无他途。
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需要围绕人员、程序、管理三个方面抓好落实。每个案件质量的提高,有赖于审判人员、审判程序和审判管理。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通过优化审判组织、明晰审判责任,即主要围绕人员也就是员额法官展开,根据案件的类型及其数量配备员额法官和组建办案团队,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通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审判监督行为、改进审判管理方式、全面司法公开、严格审判责任,优化审判监督管理,即通过加强事后监督和横向监督,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权责明晰和权责统一,做到“独立而不孤立、放权而不放任”。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进入法院案件的类型,用好各类法律程序,注意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发挥多层次诉讼程序效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方便和快捷。
紧紧围绕制度细节实效落地改革
制度是有效连接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桥梁,改革的各项要求只有通过具体制度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到人、落实到事,改革的各项措施也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得到一以贯之的执行。细节决定成败,原则性规定、大而空的制度没有生命力,不注重细节的改革举措难以收到实效。目前,许多法院基本构建起以优化审判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中心,以规范审判监督和改进审判管理为保障,以深化司法公开和严格审判责任为重点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度体系。但是,为了让这些制度发挥最大效益,还必须注重改革细节,力求实用、管用,让改革能落地、见实效。
一是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司法行政人员比例,配足司法辅助人员,充实加强审判一线力量。构建新型办案团队,逐步实现法官、助理、书记员以“1+1+1”模式配置。明确只有员额法官才能行使审判权,赋予法官对助理、书记员的考核评价建议权,明确助理与书记员间的平行关系,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持续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明确入额院领导必须直接办案,规定办案基本任务数,实行随机分案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转办的分案规则。
二是明晰权责边界,促进审判监督管理转型升级。注重信息化运用,强调审管办服务导向,通过研发审判辅助系统、汇编推送有关审判信息,更好服务法官审判。明晰院庭长监督清单,坚持“不该过问的过问是违规,应该监督的不监督是失职”,做到监督留痕。提高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质量,实行承办法官汇报、合议庭全员参加、分管院庭长书面发言、委员与合议庭成员双向互评等措施,切实保证案件质量。
三是落实程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推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建立立案时繁简识别分流、加强速裁的“审理分流”、大要案台账管理的执行分流等三次分流管理;抓实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制定小额诉讼工作指引;改革裁判文书样式,推广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等文书格式;加强以结案率为中心的结案管理,加快案件流转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管理,坚持审判态势信息通报;强化长期未结案管理,实行专门台账管理,强力治理“隐形超审限”问题,着力消除长期未结案件的“增量”和“存量”。
四是注重细节管理,提高办案质量。认真开好法官会议,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动态,梳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发现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发改案件征求意见和双向分析制度,建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服务基层法院工作,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和统一裁判尺度。实行类案检索参考、说理指引、文书校核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范。要求法官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是否参考适用进行评议,对审理程序、争议焦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繁简得当的说理,实行结对法官相互校核、合议庭成员签署校核、印发前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专门校核三次把关,努力杜绝裁判文书“差错出门”。强化案件评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实行“学艺不精,总结提高;作风不良,教育提高;司法不廉,零容忍”,倒逼法官审慎用权,提高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