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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规律 推进繁简分流改革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2日 作者:罗灿 发布时间:2017-4-27 9: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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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工作,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需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多手段、多方法、多途径共同发力,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仍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其中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如何在案件持续大幅上升背景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两者之间是供求关系。从供给方来讲,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是司法为民,工作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需求方来讲,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多维度的,最根本的需求是公平正义,同时也要求高效便利。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不仅要公正,还要有效率。群众获得司法服务希望能够方便、快捷,如果花费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很高,同样有悖公正。事实上,对于简单案件,群众往往希望快速审判,提高效率;对于复杂案件,则更希望严格司法,确保公正。

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工作,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需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多手段、多方法、多途径共同发力,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一、借鉴“二八定律”推进繁简分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但是也不能忽视效率,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重视司法效率,以投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类型和诉讼结构推进繁简分流可以借鉴“二八定律”。要利用20%的审判资源办理80%的简易案件, 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利用80%的审判资源办理20%的疑难复杂案件, 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提升审判质量。使用少数审判力量快速处理简单案件,能够为法官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好复杂案件。

二、抓住主要矛盾推进繁简分流。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是第二位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案多人少”矛盾中,“案多”是外因,“人少”是内因。“案多人少”主要矛盾根源在于资源配置不合理。以繁简分流手段化解矛盾,一是要有效加强诉调对接,尽量减少需要开庭和裁判的纠纷。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建立2338个专门诉调对接中心,大量纠纷被化解在立案阶段或审前准备阶段。要将审理程序与繁简程度科学对应起来,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严格审理,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等快速审理。二是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截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产生入额法官近12万名,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审判辅助人员人数得到补充,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有所提升。但是,法官忙闲不均的现象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之间仍然客观存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关系需要更加清晰化,配备比例需要更加灵活化,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需要更加科学化。

三、按照诉讼机制推进繁简分流。三大诉讼的案件数量排列依次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2016年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中,民事案件占60.02%,刑事案件占6.41%,行政案件占1.66%。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关键在于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但是也有必要进行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要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扩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要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推广要素式审判。要进行文书“瘦身”,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要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在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要探索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按照《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要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在庭审、裁判文书等方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要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存在共同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的,可以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四、结合审判流程推进繁简分流。推进繁简分流要构建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分层的分流“漏斗”,按照纠纷发生与案件审理的流程进行多层次分流。一是促进纠纷诉前分流。建立立案前的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机制,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立即登记立案,可以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立案登记前就得到有效化解。二是利用审前程序分流。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庭审准备和分流功能,即通过庭前会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整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大大减轻庭审负担。三是选择审判程序分流。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使不同案件得到高质效的处理。四是围绕争议焦点分流。庭审和裁判文书说理,围绕争议点进行,可以促进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质效。从四级法院不同的职能定位出发,二审和再审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和说理,避免与原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繁简分流改革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工作,重点在于将各项举措落实到位,从而做到又好又快地办理案件,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