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调解 助力纠纷解决
来源:
作者:张纵华
发布时间:2017-6-15 22:46:52
在对律师参与调解的探索中,还应该逐步完善机制设计,一方面充分挖掘律师参与调解的解纷功能,另一方面为完善上位法提供实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将近一年,该《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明确了要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或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调解员。近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到杭州市律协调研座谈,也要求深入研究律师参与司法调解的性质、方式方法,参与调解达成的司法协议进行确认等问题。在此,笔者对律师参与调解问题略抒管见。
律师怎样参与调解?各地结合《意见》中提出的“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目标,对律师参与调解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协助调解。二是受其他机关或组织等委托、特邀等,作为中立的一方,参与或主持调解。三是在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成立调解组织,由律师主持调解。与对法律的理解差异有关,第三种方式目前虽然发展相对弱势,但是潜力很大。域外的律师调解员非常普遍,美国、英国、日本、挪威及我国香港等地对律师解纷功能的发挥都比较重视。
律师参与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实践中,对前两种参与调解方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及程序认识比较一致。存在困惑的是律协或者律所成立的调解组织中,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申请司法确认?这个问题在法律中已有依据。早在2012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即已规定“经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其效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办理”。民诉法解释第35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意见》中也重申“对于经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
律师参与调解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律师以其专业身份,参与到各类调解活动当中,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律师参与调解方式的多样化,符合国际ADR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也顺应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
目前,《意见》及各地的实践都对律师担任调解员作出了回避的限定,要求担任调解员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代理人。在对律师调解的探索中,还应该逐步完善机制设计,一方面充分挖掘律师调解的解纷功能,另一方面为完善上位法提供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