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07月14日第五版
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7-7-16 23:14:12
“一带一路”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外交、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合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步入快车道,越来越多的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在沿线国家落地。这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仅靠政策,更应当依靠法治。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化发展中,建立一个便捷高效、多元协作、共享共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国际背景
美国学者柯恩曾说过:“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早在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访问中国时,对在上海旁听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留下了深刻印象,决定在全美民事案件中探索一种像中国调解委员会处理案件的方法。1998年美国颁布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即《ADR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允许所有民事案件中使用调解,建立各自的调解计划并制定相应的保障程序。之后,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先后建立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并取得了蓬勃发展。这些无疑都与人民调解这支“东方之花”密切相关。
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产生于世纪之交,借鉴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西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但又有与其内涵不尽一致的中国特色。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包括调解、仲裁、中立评估、行政裁决等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还包括纠纷解决的主力军“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建立起一个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人民法院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从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来,该项改革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从理念更新到组织健全,从机制建设到制度完善,从“单打独斗”到资源整合,从“散兵游勇”到解纷队伍建设,从制定政策到推动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式确定为国家治理的发展目标之后,这项机制更是焕发出勃勃生机。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经逐渐被“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乃至世界所了解。中国在“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英司法圆桌会议、中国互联网大会、亚洲调解协会国际调解研讨会、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国际会议等各种场合广泛宣传和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开始与中国的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合作,寻求解决“一带一路”纠纷的共赢机制。
“一带一路”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
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关系,首先体现为法院在涉外案件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保障作用。我国设立专门的海事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的涉外商事审判庭。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6079件,审结海事海商案件1.6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为“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司法政策,以及有关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审理海域案件、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以下探索:
一是加强与商事调解的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是国情各异、情况复杂的地方,投资贸易的增多必然产生大量纷争,按传统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在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事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化解纠纷的效率更高,而且更利于矛盾解决,缓和国家间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缓解不同国家法律与文化的冲突,有利于更好更长远的合作。目前,许多商事调解组织与法院建立对接机制。例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对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人民法庭的对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对接等等。这些诉调对接机制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是加强与商事仲裁的对接。商事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契约性、专业化、保密性、高效性、终局性及跨国可执行性等优势是世界各国处理商事纠纷的首选理由。近年来,中国商事仲裁有了长足发展,仲裁机构达251家,去年收案20万件。中国也已成为涉外仲裁大国,还参与了许多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调仲结合”的东方经验也得到西方国家的认同和借鉴。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在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在筹建金砖国家上海争议解决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在打造国际化“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中国正在为建设独立公正、专业权威且吸引中外当事人的国际仲裁中心而不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严格限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适用,依法加强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探索特定仲裁模式,实行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的工作机制,明确互惠原则适用的标准等,大力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许多地方法院与当地仲裁机构签订了仲裁调解诉讼对接的合作协议,广州海事法院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分别签署了海事海商诉调对接协议等,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涉外特邀调解员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吸纳外籍调解员或者港澳台调解员作为法院特邀调解员。法院可以将涉外纠纷或者涉“一带一路”纠纷委派委托给外籍调解员、港澳台调解员调解,发挥他们熟悉国外法律、深谙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例如,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吸纳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入驻,将涉外商事纠纷交由外籍调解员调解,受到中外当事人的赞许。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将境内外调解组织引入法院,聘请了32名金融、银行、保险以及国际法等领域的港澳台籍调解员以及外籍调解员,专门针对涉港澳台或涉外纠纷进行调解,推动了不同地区、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展示了中国调解机制和调解员队伍的国际化特色,满足国内外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提升区际、国际公信力。
四是建立涉外纠纷中立评估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新机制,主要针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专业领域,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中立评估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估预测,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调解。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在涉港案件中引入中立评估,对涉及到香港法查明的案件,聘请香港法律专家担任中立第三方,从中立和专业角度明确案件适用的香港法和所需要的证据及可能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当事人鉴别和理解所涉及香港法律问题的准确性,缩小双方争议,增强当事人预测判决结果的可靠性,协助当事人和解或调解。
五是建立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已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扩大到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效力的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制度,为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是建立全球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一带一路”建设产生海量的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交易,亟须建立广阔、快捷、便利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目前,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上纠纷处理平台。各地法院建立的“e调解”平台,空中调解室、电子法院、电子商务法庭等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化解大量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于去年12月在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等六个省市开展了“在线调解平台”试点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开通在线调解平台的法院有496家,在线专业调解组织665个,在线调解员3526名,“一键点击”方便快捷化解纠纷的成效初步显现。该机制建成后,完全可以应用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支持其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依法及时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争议争端,满足中外市场主体的多元需求。建立完善的多元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多元衔接的国际争端解决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方案,努力推动形成诉讼、调解、仲裁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吸引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当事人选择在中国解决争议。7月11日,国务院批准的《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方案》规定“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这意味着未来中国的国际争端解决平台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外籍仲裁员或调解员、国际知名法律专家的加盟,充分体现平台的国际化和权威性。
二是利用科技手段丰富涉外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更便利地处理“一带一路”纠纷,必须建立丰富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效率,解决跨境当事人距离遥远、举证困难等问题,鼓励当事人选择在线调解、在线仲裁。2016年12月,联合国贸法会通过的《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明确规定,对网上争议解决系统必须采取公正、独立、高效、有效、正当程序、公平、问责和透明原则,为网上争议解决提供技术指引。
三是扩大司法确认的范围。为适应“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动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特别程序的适用范畴,更好地解决商事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四是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调解示范程序。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调解规则的制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介绍中国丰富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成果,宣传和推广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经验,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7月10日,联合国贸法会同意启动包括可能成立多边投资法庭在内的投资争端解决的多边改革工作。中国应当积极参与这些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讨论,发出“中国声音”,争取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向世界贡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智慧”。
五是注重国际纠纷解决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大力培养国际化涉外商事法律人才,鼓励专业化调解、仲裁培训机构开展国际商事调解、国际仲裁培训,吸引有专业素养、国际视野的律师、专家加入到“一带一路”纠纷解决队伍中来。在高等院校法学院开设谈判、调解、仲裁专业课程,为适应国际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趋势,培养和储备人才,努力造就一支能够站在国际商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具有深厚造诣、丰富经验的高层次国际纠纷解决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