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 蕾 范铭超 林逸夫
发布时间:2017-8-25 22:28:32
国际商会参与制定国际商事规则、惯例积累的立法经验、对商事案件纠纷解决的实践经验等,对我国参与制订、编纂“一带一路”商事规则与惯例、提升处理纠纷的能力具有借鉴意义。
国际商会成立于1919年, 是一个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商会历史悠久,目前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员,有600余万会员,在全球92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国家和地区委员会。
国际商会分为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两大部分。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与财政委员会组成,其他机构包括国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国家特派员等。国家委员会由加入国际商会的各个国家组成,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也是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与超过90个国家委员会共同组成了全球商业网络。
国际商会主要有三个职能:规则制定、争端解决和政策宣传。国际商会主要通过《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对仲裁与调解制度予以规范,实现对国际商事争端的管理与解决。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国际商会体系内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机构。为满足当事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国际商会于1976年设立国际ADR中心,中心通过调解及中立评估等方式促进各方争议的友好解决。
国际商会的仲裁机制
2017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仲裁规则)以2012年版《仲裁规则》为基础,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新仲裁规则以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提高仲裁效率为宗旨,对快速仲裁程序、审理范围书拟定时限等进行了修订。国际商会仲裁院自成立以来已经处理过22000个案件,2016年受理966个案件,其中涉及50个“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619名当事人。
仲裁院委员制度
根据国际组织成员一律平等原则,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商会均有权指派一名资深法律人士担任仲裁院委员。同时,仲裁院主席有权在该国家或地区指派另一名资深法律人士担任仲裁院候补委员,其职责与委员相同。采取仲裁院委员会制度,可以帮助仲裁院能够充分掌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实践经验,以满足仲裁裁决对当地法律合规性审查的要求。目前,仲裁院有来自约12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80名委员参与仲裁审核工作。
仲裁员选任制度
国际商会仲裁院与大多数仲裁机构不同,不采用仲裁院名册制选定仲裁员。根据新仲裁规则,仲裁员指定途径有三种:当事人选定、当事人所在国家/地区国际商会推荐或者秘书处推荐。其中,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是仲裁院所倡导的首选方式。如果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员作出选择或者未能达成合意,便由仲裁院秘书处进行仲裁员推荐,然后由仲裁院进行任命。
仲裁审核制度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审核制度以严格甚至繁琐著称,时间久、费用高也成了其重要特征。仲裁审核的内容包括仲裁员指定、管辖权确定、裁决书作出等几乎所有程序,其中裁决书审核由秘书处审核与仲裁院审核两个独立程序组成。以下以裁决书的审核程序为例进行介绍。
秘书处审核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第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副法律顾问就裁决书初稿对每个争议问题的分析予以评价,包括适用的法律依据、赔偿金额及利息计算、裁决执行地合规性等方面,并撰写初步法律意见。第二,该法律意见交由该案件管理团队的负责人即法律顾问审核,经完善后报秘书处总法律顾问审核。第三,总法律顾问审核完毕后再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别审核。第四,每周举行的秘书处办公会议会对法律意见进行讨论,由案件管理团队根据上述各个环节的意见汇总,出具秘书处对该裁决书最终的法律意见。至此,仲裁院秘书处审查完毕。
仲裁院审核是根据秘书处提交的法律意见,由仲裁院委员会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对裁决书初稿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如果案情简单,仲裁院主席将指定数名仲裁院委员,由一名仲裁院副主席主持工作,在每周举行的仲裁院办公会议上对秘书处提交的法律意见予以审核,并据此对裁决书初稿作出相应决定。如果案情复杂或涉及国家或地区经济实体,案件必须提交至每月仲裁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秘书处应邀请一名仲裁委员,在秘书处法律意见基础上,针对裁决书撰写一份修改意见报告,向全体会议提交后,作口头报告并接受与会委员询问。经过上述程序后,仲裁院全体会议对该报告予以表决,并据此对裁决书初稿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快速仲裁程序
快速仲裁是一种简易化的仲裁程序,如果案件争议标的额不超过200万美元且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可以运用快速仲裁程序。如果基于当事人各方同意,也可以适用标的额超过200万美元的案件,这个规定是对快速仲裁的补充,主要是为了满足当事人控制时间和费用成本的需求,提高仲裁效率。新仲裁规则对该程序主要作出了两项调整:第一,对快速仲裁程序的收费项目进行缩减,依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收取管理费并适用14级超额累进收费制;第二,对审理范围书的拟订时限由两个月缩短为一个月,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
国际商会的调解机制
调解是以灵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为特点的纠纷解决形式,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逐渐成为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形式。
国际商会2014年的《调解规则》(以下简称新调解规则)取代了2001年的《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新调解规则通过10个条文,最大限度地实现调解规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明确规定在遵守调解基本程序的同时,要保持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例如调解可以与任何纠纷解决程序搭配使用,通过调解加仲裁、调解加和解、调解加中立评估等形式,实现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此外,该规则不仅适用于调解,也同样适用于旨在友好解决争议的和解、早期评估等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国际ADR中心为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内部机构,根据规则,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向国际ADR中心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并交纳申请费,再由双方当事人确定调解地点、语言和调解人并经中心确认,经上述商讨后调解员应及时发出通知以明确调解所采用的方法,在公平公正与善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规则对调解人概念和选任制度有特殊规定。一是规则下的“调解”是包含调解一种或多种争议解决程序,因此所称“调解人”其实一种或多种争议解决程序的中立第三人。二是当事人可共同提出一名调解人,由中心确认。如果当事人未共同提出一名调解人,中心应在与当事人协商后任命一名调解人或向当事人提供一份调解人的建议名单。全体当事人可从该名单中共同提出一名调解人由中心确认,如果全体当事人未能从该名单中共同提出调解人,则中心有权任命一名调解人。
启示与借鉴
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对沿线国家投资规模不断增加,在投资各项建设、实现五通基础之上,如何以中国法律体系为依据,全面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有效地在国际法律规则中融入中国元素,还需要借鉴国际组织的纠纷解决管理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各方提供务实高效的中国式纠纷解决方案。国际商会百年经验,历久弥新,有四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持续发挥国际影响力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商会就开始通过国家和地区委员会网络,通过其下设的12个专业委员会和3000名经贸专家,共同制定以及参与制定国际商事规则、惯例,其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商业规则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虽然这些规则属于自愿性质,但是由于国际商会在世界经贸领域主导话语权,各国企业的具体经贸行为长期以来无不遵循国际商会制定的规则。
2016年,国际商会获得了由联合国大会赋予的观察员身份,代表工商界在联合国的相关决策制定中有效发声。
严把案件质量关,打造全球纠纷解决平台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海外并购、工程承包、跨境电商等业务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一带一路”纠纷类型更加复杂、标的额很大,对裁审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要求更高。正如上文所述,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国际商会仲裁院会以周例会(仲裁院委员特别会议)和月例会(仲裁院委员全体会议)的方式对仲裁庭裁决书初稿进行核稿,对当地法律合规性、处分措施、赔偿金额、利息计算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从而弥补裁决书初稿可能存在的缺漏。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同时,国际商会也在对纠纷解决全球布局,希望打造世界一流的解决纠纷平台。
制定预防和控制国际商业风险的各种举措
国际争端的产生往往来源于国际商业风险的失控。一旦发生争端,其解决成本将远远大于风险预防成本。商业风险主要源自跨国营商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就投资领域而言,我国企业难以全面获悉东道国经贸环境、营商政策等方面讯息,且信息获取途径及质量难以保证。目前,国际商会每年会在全球范围内组织逾400场各类培训及研讨活动,从预防国际商业风险入手,提高国际工商界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将国际商业风险在最大程度上纳入到可预测、可管理、可控制的范围内。
扩大国际网络建设与全球纠纷解决布局
近年来,国际商会推出多项举措,不断扩大全球网络战略。国际商会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需求,在全球若干地区通过设立地区分部形式,加强国际商会的网格化管理。目前,国际商会在上海(负责中亚、北亚、东亚及部分东南亚地区)、新加坡(负责大洋洲及部分东南亚地区)、纽约(负责北美地区)、巴拿马(负责中美洲及南美洲)、巴黎(负责欧洲)、突尼斯(负责非洲)、迪拜(负责中东地区)设立了地区分部。
国际商会仲裁院为实现国际纠纷解决战略,保持以及提高其国际影响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17年4月宣布在新加坡成立案件管理办事处,5月宣布在巴西开设代表处,7月宣布将在阿布扎比设立中东和北非代表处。其中,中东和北非代表处旨在为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用户提供全球最先进的争议解决服务,该代表处预计将在2018年1月投入使用。
国际商会认为,科技是打开未来纠纷解决大门的钥匙,近年来国际商会通过改革,积极发挥科技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