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清代调处息讼制度 汲东方本土调解经验
(图为清光绪精刻本《关圣帝君济世救急文》中的骆秉章大人劝民息讼戒斗告示)
我国古代的诸多司法制度在清朝这一时期日臻完备,调处息讼制度作为一项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就是如此。清代的调处息讼制度指的是针对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通过州县调处、乡保调处、宗族调处和亲邻调处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以达到一种“无讼”“和谐”的社会状态。该项制度作为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古人的调解智慧,或许能为我们当下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清代调处息讼制度之回顾
中国历代都推崇无讼的司法理念,这一思想直接导致了调处息讼制度的孕育和发展。历代君主为了稳定封建制度和加强皇权的需要,反对甚至打压老百姓的诉讼行为。加之中国古代以儒家的“仁政”为正统思想,孔子宣扬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治理方式在统治者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从周朝至清代,这一制度都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至清朝形成体系,臻于完备。
清代的调处息讼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虽然在具体的清律中未曾发现其适用范围,但是在清朝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仅适用于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纠纷,对于一些危害政权统治的重罪和涉及尊幼之间故意杀害的刑事犯罪,坚决不得适用调处息讼制度。
(一)官方力量介入的调处
清代的调处息讼制度采取的是多种方式调处。主要是州县调处和民间调处两大类。州县调处是官方力量介入到案件的调解中来,主要有官批调处和官批民调两类;民间调处主要有宗族调处、亲邻调处、乡保调处等方式。州县调处的主要形式是官批调处,指的是在州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调处,州县作为清朝司法制度中的第一审级,案件数量居多,因此为了能够解决纠纷,州县调处成为案件在诉讼中被优先考虑的解决方式,州县官在堂上堂下通过情、理、法结合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处,促成矛盾两造得以和解。州县调处的另一种方式是官批民调,即州县官在接到诉状后,对案件的属性进行定性后,符合调处情形的,便会批令乡保或族长进行调处,同时派衙役进行协助。
(二)民间力量主导的调处
与州县调处相对应的便是民间调处,民间调处也有多种方式,其中以乡保调处、宗族调处和亲邻调处为主。乡保是由乡里各族“公举”产生,符合“诚实识字有身家者”的条件,因此一般的乡保之职多由当地的乡绅地主担任,他们通过对案件的调处解决纠纷。中国古代史也是一部中国宗族史,宗族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朝发展极为兴盛,宗族调处便是利用宗族族长在整个宗族组织中的地位处理矛盾纠纷,宗族调处的主要依据是家法族规,受族规的约束,大部分纠纷在进入官府进行诉讼前就在宗族内调处化解了。亲邻调处,是指纠纷发生之后,由亲友、邻居以及在本地具有威望的贤良人士或者长辈出面进行劝导、说和,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东方本土调解经验之探索
苏力先生曾指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要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在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仍要回过头来审视和思考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因为历史犹如一面镜子,既能让我们回望过去,也能帮助我们反思今天。清朝的调处息讼制度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思考,启发着我们探索东方本土的调解经验,让先人们的智慧在当今时代下仍能开花结果。
(一)清代调处主体的多样化
清代,作为封建皇权发展的顶峰时期,在中央集权不断加剧的背景下,针对案件的调处,不单单是采用官方调处的手段,还采用了许多民间调处的方式,反映出我国古代调解制度在清朝的成熟和完善。正是因为调处主体的多样性,才使得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清代,大量案件不单单是通过官府的力量去解决,更多的是依靠民间的力量推动着矛盾的化解。
据《大清会典》记载,当时全国总计州县数量达到1448个,平均每个州县约有20万人,而平均每个州县的州县官和学官加起来,亦不过5526人。由此可见,当时的地方官要处理的政务和纠纷压力之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审判来化解纠纷,显然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积聚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纠纷。除了一些涉及危害皇权的犯罪和重大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官府甚至中央来审理外,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就可以交由宗族组长、乡保乡绅、街坊亲邻等人来进行调处,这样既节约了官方资源,也使得案件能够及时地得到解决。同时,官府的官员也免予因草率审理案件,出现出罪入罪的风险。在经过这些民间的自治主体进行调处后的案件,经官方确认后,便具备了正式效力。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达到了和谐的状态。
(二)清代调处方式的灵活化
清代调处息讼制度不仅主体多样化,而且调处方式也极具灵活性。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或是在堂上调处,或是在堂下调处,或是在田间调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达到平息纷争、解决矛盾,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的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就是成功的。
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体现了调处方式灵活性的案例。其中,有这样一个调处案例——陈氏兄弟争田案。陈氏兄弟为争夺其父田产诉讼至官府,双方各执一词,处理该案的官员命两子“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同立,顷刻不能相离……”后令双方二子前来,假若日后其子也因其田产相争,还不如现在无产可争免予日后祸患。听后双方均自愿放弃争夺田产,如有悔心,神明罚之。审理该案的州县官通过让两兄弟朝夕相处的方式,让双方冷静下来,主动感悟出自己的不当之处,同时也利用情理劝说的方式,让他们想到待到自己年老之时,若自己的两个儿子为自己的家产而争执不休、对簿公堂,那也是得不偿失,遂双方同意放弃争夺田产,案件得以顺利解决。这样既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同时也维系了兄弟之间的情谊,弘扬了中华的传统道德观。正是因为在调处的过程中,不拘泥于固定的形式,而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才使得一件案件的调处取得了多重的社会效果。
(三)清代调处依据的情理化
中国古代正统思想是儒家的“仁政”思想,儒家倡导通过“礼治”的方式治理国家。因此,儒家的“亲亲”“尊尊”思想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细胞里,成为人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儒家的思想主要在于劝民向善,在宗族社会里,儒家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包含忠、孝、礼、义等伦理观念,这些观念在清代调处息讼制度中常常被作为调处的依据。相对于法律而言,这样情理化的伦理观更能为人们所接受,也更能劝服人们,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对清代的调处息讼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古人认为,要使得案件不发生,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必须通过道德教化,正本清源才能治其本也。那么在调处的过程中,通过情理结合调处的方式,将伦理观念、无讼思想蕴含其中,调处的过程即是一种道德教化的过程,因此,清代调处更多的是依据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法规。
当下调解制度之完善
当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出现多发性和多样化的趋势。加之,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法院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单纯依靠审判,人民法院将面临越来越难以承受的压力。怎样及时、有效、圆满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成为摆在我们司法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而调解制度作为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土壤之中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整合了各方资源,成为了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案件在诉前或诉中得到调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大大缓解了执行的压力。当下,我们的调解制度发展已相对成熟,在回顾我国古代调处息讼制度的同时,我们发现先人们的调解智慧也独具特色,对于这些本土化的资源,我们需要汲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促使当下的调解制度能够不断地完善。
(一)多方联动促调解
清代的调处息讼制度中的调处主体具备多样化,既有以官方力量为代表的州县官,也有以民间力量为代表的族长、乡保、亲邻、乡绅……这使得调处工作不单单只是依赖官方力量,而是在多方力量的主导下进行,使得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大大的提高。
当前,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已成体系,主要有法院调解、仲裁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调解的主体主要有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组织等,这些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主要依靠的还是审判力量。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论是诉讼内的调解,还是诉讼外的调解,我们都可以借鉴清代的调处息讼制度,纳入更多的主体进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使多元化调解主体化解纠纷成为一种常态化。调解主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官、民政部门工作者、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中的优秀工作者等,形成多元化的调解主体库,定期开展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化调解能力。然后再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引导不同的调解主体对不同的案件进行调解,如涉及到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类案件,调解主体更多的应当由人民调解员、民政部分工作者、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工作者来进行;涉及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案件时,应当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来进行;涉及在社会上影响力较大的纠纷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调处……这样的分工既能及时化解纠纷,同时也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创新模式助调解
清代的调处不拘泥于固定的形式,或是堂上调处,或是堂下调处,因不同的情况开展不同方式的调处,使得在调处的过程中,既能解决矛盾,同时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今时代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的调解也要充分利用这一技术,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为人民高效便捷地化解矛盾。在打造智慧法院、探索互联网法院的进程中,杭州法院走在了时代的前列。在杭州,成立了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案件的调解中,其尝试“网上纠纷、网上化解”,邀请入驻平台的特约调解员,根据后台数据相关资料,对案件进行多种方式的调解,使得当事人“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案件得以便捷地解决。当前随着互联网的使用,涉及网上纠纷也在不断地增长,因此,打造智慧法院、成立互联网调解平台,成为当今各地法院技术升级改造的方向。
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调解的场所、氛围对案件能否顺利调解也十分重要。就司法调解而言,我们当下采取的主要模式是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以及在执行中进行和解,而诉中调解采取的形式主要是在审判庭由法官主持进行调解,而我们注意到,审判庭场所的设置更多的营造的是一种庄重、严肃的氛围,这样或许并不利于法官调解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一些地方法院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如布置专门的调解室,在家事纠纷调解时,为营造一个轻松和谐的氛围,可以采用圆桌调解的方式,在调解室里放置圆桌,纠纷当事人在圆桌上进行协商调解,改变原来的对抗式为协商式,为当事人搭建握手言和的温馨平台。
(三)融情于法推调解
我国古代统治者推崇的是儒家的“仁政”思想,在案件的调处中也更多地依据情、理劝导的方式进行,而非直接依据法律法规。因为在古人眼里,规则不能使得人们向善,只有道德、伦理才能真正让人向善。
我们当下的调解,对一些特定的纠纷可以通过道德劝导、情理说教的方式调解,使得调解更加温情化、人性化。在我们中国人的思想里,诚实信用、尊老爱幼、礼让包容……这些传统道德流淌于整个民族的血液里,因此,如果能够熟练运用这些传统道德进行调解,唤醒人们内心对道德的认同感,在化解纠纷的同时也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可取得双重效果。相对于运用法律依据进行调解,情理、道德的调处依据更接地气,易于接受。在清代,宗族内的家庭成员发生纠纷,族长便会依据宗族内的族规、家规对纠纷就行调处,使得纠纷在族长的主持下便可调处掉。当前我国也在大力推行家风家规建设,家风作为家庭和家族的传统风尚,体现着家庭和家族的价值观,对家族中的个人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家风家规得到大力弘扬的同时,我们在纠纷的调解中,也要合乎时宜地将其运用起来,以家风家规为依据,融情于法,更好地调解纠纷。
清代的调处息讼制度是在封建社会下君主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一种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项制度却凝结着我国古人调解的智慧,传递着中华传统的法律文化,为我们当下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些许可资借鉴之处。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在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更应该充分挖掘传统法律精华,让东方经验焕发出时代魅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