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施策共建 大调解格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9日
作者:王 倩
发布时间:2018/5/9 11:04:48
要积极营造化解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调解向联合调解、深入调解的新跨越。
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优化队伍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制作等规范性要求、对调解深入度、覆盖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纠纷调解格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一些地方在选聘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人民调解员法律素质、调解技能不高;大部分乡镇村社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村委会干部担任,选任的调解员基本未受到系统化法律理论知识培训,在调解案件时无法准确适用法律。
调解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调解员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且受地方关系、利益、人情驱动,在从事调解工作时,在未分明事实和责任的情况下靠“和稀泥”“套友情”“地方威望”等方式解决纠纷,未针对不同类型纠纷适用法律或政策。
部分调解文书制作不规范,人民调解以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反悔进入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困难,制作调解协议的,也存在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随意性较大。
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未能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合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面对大量矛盾纠纷过分依赖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出面协调时存在回避、不配合现象,不利于涉及面广的复杂、疑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上述问题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发挥的缺口,亟须有效解决:针对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建议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将一些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业务培训,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调解技巧、基础法律知识等方面。
引导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和案例学习指导,引导调解员制作规范调解文书,以便进入诉讼阶段保存证据,明确基本文书格式和基本程序,有效规范人民调解工作;针对人民调委会涉及婚姻、家庭、土地、赔偿等类型纠纷,收集整理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摘录常用法律规定,编辑成册供人民调解员学习,在调解纠纷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