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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调解的出现和发展成就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罗伟雄 发布时间:2018/6/27 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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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听人说过:“回归前好像没有听过调解员”这句话;另外,很多人都可能有所误解,觉得调解是由外国创造出来,所以外国的调解是较为先进,而香港的调解相对是较落后,甚至连不少法律专业人员都有这样的错觉!

事实上,调解是东方文化,源远流长。而中国《汉语大词典》有这样的记载 ──《周礼•地官•调人》:“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它的意思是在周代,调人是一个官名,负责调解民众之间的争端。换句话说,调解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过去,香港亦一直沿用中国传统式的调解,到1985年才引入国际惯用的调解制度,这是一套改良了的争议解决方式,包含了心理学、行为学、法律原则,以及多种分析、沟通技巧的综合科学和艺术。

调解在香港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包括:1985年至1999年的开始阶段;1999年至2010年的发展阶段;2010年开始的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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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纪90年代,香港曾应用调解去处理机场工程中出现的争议,并促使香港调解会的成立。

在开始阶段时,香港曾应用调解去处理机场工程中出现的争议。当时有一批倡议使用调解的律师和工程师,在1994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辖下成立调解兴趣小组,后来易名为香港调解会,仍隶属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该会鼓励会员与有关机构或专业团体合作,促进交流有关调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数据及意见,协助推广调解教育与培训。在这个阶段,由于缺乏宣传,社会和商业普遍都不认识调解、不理解调解对个人及商业发展的优点,更不知如何使用调解,所以使用率极低。

调在香港发展了十多年后,社会渐渐增加对调解的需求。香港首家调解专业机构──香港和解中心,亦于1999年正式成立。中心成立目的旨在推广调解在商业和民间应用,期望透过教育和宣传可以推广调解至小区。此外,中心亦努力推行以本地语言和英语调解,以提供最合适香港人的调解服务,并获香港政府确认为慈善机构。从1999年开始,香港调解便进入了发展阶段,从专业服务、培训及评审制度和国际推广三方面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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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开始,香港调解便进入了发展阶段,从专业服务、培训及评审制度和国际推广三方面发展起来。

香港开始推行多项调解服务先导计划,包括家事、小区、工程、保险等较多出现纠纷的类别,及后再逐渐发展成综合调解和家事调解两个主要类别。在2000年,司法机构首先在家事法庭设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家事调解适用于婚姻法律程序,处理包括申请离婚、分居、婚姻无效等及引起或相关的家庭子女的管养照顾、探视及子女和双方的附属济助问题。至于综合调解,则处理家事调解范畴以外的所有非刑事纠纷。

训及评审制度方面,香港的调解专业机构优化了美国、英国、澳洲的制度,并融会香港国际都会的特色、商业、文化和习惯等发展成高质素的培训及评审制度。行政长官在200708年的《施政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善用调解服务以缓和矛盾、促进和谐,并责承由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制订计划 以更广泛和有效地运用调解处理较高端的本地纠纷。同时,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于2009年起实施,形成香港社会重视调解的气氛。在此阶段,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两个法律机构也开始积极参与发展调解。

在发展阶段期间,香港和解中心亦致力在国际推广香港的调解制度。不仅在内地推广及教授调解,更在2009年与亚洲多国的主要调解机构创立亚洲调解协会。目前亚洲调解协会已有十四个亚洲地区 / 国家的机构参与,是世界最大的调解协会之一。

香港政府在调解发展阶段,已积极推展工作。在2008年,时任行政长官宣布成立一个由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跨界别工作小组,筹划更有效和更广泛利用调解处理高层次的商业纠纷,以及与小区息息相关的纠纷。调解工作小组主席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在201028日的记者会上发表工作小组报告, 当中提出四十八项建议,涵盖三个主要范畴,包括规管框架、培训和资格评审,以及宣传和公众教育。

一如其他地区的调解发展,早期香港从事调解工作的认可调解员,主要都是通过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这两个本地的调解资格评审或一些海外的机构取得认可。各机构订立的培训及资格评审规定,是有所不同。报告建议,成立一个单一资格评审组织有助确保调解员的质素、订立统一的本地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使评审标准一致、向市民灌输有关调解服务和调解员的知识、加强市民对调解服务的信心,以及维持调解的可信性。

工作小组在2010年年初,颁布《香港调解守则》。该守则旨在为调解员订立通用标准,并具有确保调解服务质素的重要作用。现有多个调解服务提供商采用该守则。工作小组建议,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必须由所有持份者合力推行,方能发挥成效。就这方面,政府、调解专业组织和社会普遍支持推行小区场地调解试验计划。这个试验计划于2009年开展,目标为物色以低廉收费或免费提供的合适调解场地。由2010年至2015年,在油尖旺区议会和湾仔区议会的支持下,有两个小区中心(油麻地梁显利小区中心和礼顿山小区会堂)预留指定时段供调解员使用,为小区调解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最佳的支持。

此外,律政司更在20095月展开“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一开始便有超过一百家公司及行业机构承诺在使用其他方法解决争议前,先考虑进行调解,以灵活创新和有建设性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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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在20095月展开“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图为时任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左)向商界简介“调解为先”承诺书。

香港的调解专业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融会及优化,由开始阶段过渡至发展阶段,再从2010年起迈向成熟阶段。现今,香港的调解发展可谓百花齐放,充满动力。

正如笔者在《香港调解专业发展前瞻》一文中指出,香港法院在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实务指示31》订明,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参与最低程度的调解,或者不参与调解而没有合理解释,就有可能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讼费令。在2013年生效的调解条例的推动下,市民对保障自己及相关机构的利益的意识提高,差不多所有涉及民事诉讼各方都会先行尝试调解。因此,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执业律师参与调解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

另一方面,在2012年有两个香港主要的调解专业机构,为了推动调解专业化而放弃本身的评审权,与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共同创建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简称调评会),这是一个由业界主导、负责资格评审和处理纪律审裁事宜的单一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在立法、司法及专业监管等三个独立范畴的专业配套推动下,香港一跃成为世界调解专业最先进的地区之一。

同时,香港律政司亦大力推动香港成为亚太区争议解决中心。为进一步促进调解在香港的发展,律政司司长成立了新的调解督导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不同界别。督导委员会由规管架构小组委员会、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和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支持。由2012年起,律政司举办了四届“调解周”及“调解为先”研讨会,旨在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以及为海外和本地的调解专家提供交流机会。研讨会都广受欢迎,每次“调解周”及“调解为先”研讨会都有数百位讲者及参加者出席。在2018年,第四届香港“调解周”及“调解为先”研讨会的总参与人数更超过了二千人。

目前,香港已是国际调解专业最先进的地区。首先,香港和解中心是本港唯一参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会议的国际専业调解机构,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在五十周年大会中,特别指出香港的调解专业经验及水平是亚洲地区仅有的,目前并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机构。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亦非常注重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推广。作为亚太区域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已有很大优势,为一带一路、大湾区、东盟国家等提供优质和高阶的国际争议解决服务以应付日益增加的需求。

至于在实质工作上,香港已建立了一个创新的跨地域、跨专业国际争议解决系统。这系统透过与多个地域的法律、仲裁和调解专业的共同合作平台,妥善解决国际商业争议,亦协助多个地域发展专业机制,培训专业争议解决人才,更为推动香港、中国以至国际更紧密经贸关系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香港在超过四十个地区培育更多的国际争议解决专家、商业谈判专家和风险管理专家──目前已与三十多间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法律机构、大学、商会签订合作协议,并准备扩大全球的覆盖,与更多机构展开合作。同时,世界各地的専业争议解决机构,纷纷邀请香港的业界推荐专家加入当地的国际专业调解员名册。这是国际专业争议解决界难得的一种尊崇和信赖,更反映香港的国际调解的専业水平深受世界争议解决界的推崇。04

香港和解中心获邀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会议。成为本港首个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邀请参与的调解机构,并参与其第二工作组之20162017会议,向联合国提供业界意见,大大发挥香港调解界于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较早之前,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深圳的仲裁机构及商会与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共同成立了世界首个国际商事调解对接诉讼中心,名为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满足中国及一带一路国家的商企对高阶国际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这个跨地域的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的成立,代表香港的国际调解专业机构已成功把香港最新的国际争议解决系统连接中国内地的司法机构,为世界解决国际商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