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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的理论提升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赵蕾 发布时间:2018/9/9 22: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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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枫桥经验”既是东方经验的代表,也是全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兴起的缩影。经过55年的实践积累、经验总结与相关研究,“枫桥经验”已经具备了进行理论提升的实践基础、理论基础与研究基础。总结“枫桥经验”主要为我们提供的社会治理、纠纷解决、正义实现三方面的宝贵经验,可以归纳总结出多元基层治理理论、纠纷预防与解决理论以及接近正义理论。三大理论不仅取自“枫桥经验”,为其提升与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还可以指导“枫桥经验”发展与推广,形成枫桥理论体系,从而实现“枫桥经验”的整体提升与创新发展。

 

关键词:枫桥经验 理论提升 基层治理 纠纷预防与解决 接近正义

 

什么是“枫桥经验”?理论界其实对此并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 给出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枫桥经验”是特指上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创造性发展和总结出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基层管理经验与社会矛盾解决经验。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枫桥经验”有着不同的解读与思考。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既是一段历史,也是一个奇迹,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枫桥经验”可以历久而弥新;〔1〕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是一个中国基层法治故事;〔2〕 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模式;〔3〕有研究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特点以及创新就在于其多元化、社会化与智能化;〔4〕也有学者认为新“枫桥经验”是一种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技术创新与支持、互联网法治创新与法律建设及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等主要经验。〔5〕总之,“枫桥经验”以其扎根于基层、所具备的一种内在的自我总结与自我更新能力,使得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一直有着独特的地位、重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解读。

 

“枫桥经验”自诞生日期起到今年已经55年,仍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从中央到各地基层政府的高度关注。〔6〕 这种“枫桥现象”在中国可谓屈指可数, 本身就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因为清末以降,我们致力于寻找符合中国情况法律样本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对中国经验的吸收和扬弃,被西方称作“东方之花”的中国调解经验是这样,“枫桥经验”也是这样。最近几年,不仅国内对于“枫桥经验”的研究呈现出井喷状态,同时全国各地大量人员也前往诸暨市枫桥镇实地考察取经,并把枫桥经验应用到本地工作中,进行实质性借鉴,〔7〕“枫桥经验”在全国各地落地开花,结出丰硕果实。〔8〕而且,国外一部分研究人员也开始关注这个成功的中国经验,“枫桥经验”逐渐成为他们了解与研究中国基层治理与多元纠纷解决的新样本。〔9〕但是与此同时,“枫桥经验”作为一种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在基层管理创新中存在一些创新能力不足、经验升级困难,以及缺乏相应理论支撑两大困境。“枫桥经验”老枝再发新芽?〔10〕如何让传统的“枫桥经验”转型成为现代社会管理的经验?如何实现枫桥经验的理论提升,从而形成枫桥经验加枫桥理论的研究体系?希望本文对于我们积极探寻“枫桥经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规律,科学提炼“枫桥经验”所蕴含的精神品质,总结出枫桥理论的普适性价值,能够有所裨益。

 

一、“枫桥经验”理论提升的基础

 

“枫桥经验”的理论提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 周年纪念大会上,专门从事枫桥经验研究的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正是因为“枫桥经验”理论研究的不足、乏力和滞后性,才会产生每每逢五逢十举行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活动前夕,诸暨、绍兴有关方面都面临总结什么、推介什么的尴尬境地,因此而出现了上级开展什么活动就将“枫桥经验”包装成什么经验的现象。〔11〕 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构建互联网+社会治理新模式为枫桥经验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将“枫桥经验”提升到理论层次,构建“新枫桥经验与理论”。因为,好的理论总是贴近实践,又可以全面推动实践。新“枫桥经验”不仅要适应时代发展,而且还要形成枫桥理论体系,这样才能得到更多理论滋养与实践上的生命力,得以全国推广和普及。经过长期积累,几代人对“枫桥经验”的总结与实践,“枫桥经验”理论提升的基础扎实,时机也已经成熟。以下将对枫桥经验理论提升目前具备的基础进行总结,同时这个总结也是对55年、特别是近15年,枫桥经验的一种经验性总结与理论性梳理。

 

(一)“枫桥经验”持续性成功为理论提升提供了实践基础

 

“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成为各地纷纷效仿的经验,当“枫桥经验”之花开满中国,学者们对“枫桥经验”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枫桥经验”持续性成功引发我们的思考与研究,这些为其理论提升提供了支持与基础。有些经验虽然效果也很好,但是因为缺乏群众基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如同昙花一现,这些经验自然不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而“枫桥经验”则是具有中国基层特色与自我更新能力的一种经验,这种经验值得我们去归纳总结、挖掘内核以及进行理论提升。

 

“枫桥经验”为理论提升提供了实践基础。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3点。第一,“枫桥经验”来源于群众,扎根于基层,服务于社区,社会治理效果有目共睹,所以才有了一种内在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让“枫桥经验”也具有了随着时代变化的“自我更新”能力。非常难能可贵的是,“枫桥经验”不仅是我们的“发明”,而且还能紧随时代变化,针对某类比较严重的问题,提出新办法,总结新经验。例如,“枫桥经验”最早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那时候还有阶级斗争的需要。1993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浙江省有关领导在诸暨召开枫桥经验30周年纪念大会,指出“枫桥经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12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枫桥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大调解与和谐社会建设理念,总结并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新格局,取得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良好社会效果。〔13

 

第二,枫桥经验的成功还因为这种经验抓住了一些“本质”,干部群众工作细致,宣传到位,用一种喜闻乐见的“口诀”形式,让枫桥经验具有了某种可以复制和推广的能力。例如,到上世纪70年代全国形势都发生了变化,那时候枫桥干部群众开始针对流窜犯比较严重的问题,从抓典型入手,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就地改造流窜犯方面,摸索出了“管头(即做思想工作)、管脚(防止外逃的措施)、管肚皮(安排好劳动和生活)”的成功经验。〔14〕 不得不说类似于针对某种问题的“三管”经验,是很容易在基层,在农村地区进行宣传推广的。所以,这个经验本来只属于枫桥,属于浙江,后来因为1963年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要在全国予以学习和推广,因此从1964年开始经由全国性学习和推广,逐渐从浙江走向了全国,从地方性经验发展成为全国性经验,并逐渐成为中国处理基层社会矛盾,预防与解决纠纷的时代标杆。

 

第三,“枫桥经验”之所以历久弥新是因为随着时代变迁,枫桥经验也在与时俱进,逐渐形成了一种以预防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要治理技术、以平安创建打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模板,强化党委、政府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和监督,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和村级组织建设,以规范基层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经验。〔152002年,枫桥人民法庭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创造性实行了指导人民调解的“四环指导法”。〔16〕随着枫桥镇的不断实践、总结与创新,2010年,“枫桥经验”再次被中央确定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试点经验;2013年,枫桥镇第五次荣获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并再次获得“长安杯”——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市奖。这些荣誉都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不论从经验积累还是工作创新,不论是全国模范还是时代标杆,“枫桥经验”都为理论提升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经验与理论的辩证关系为理论提升提供了哲学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学习掌握认识和实践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17

 

在近代哲学传统中,主要有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哲学学派。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来源于外部事物,而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得,则由于外部事物刻在头脑中的“简单观念”即知觉之间的联结。〔18〕要知道诞生于 1963 年的“枫桥经验”,最初都是以“汇报材料”或“发言稿”或内部文件等形式出现的。〔19〕问题是这些“汇报材料”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而这种归纳和总结根本没有必然性与普遍性。经验没有上升至理论,永远只是经验。这些经验一般来说是零散的、不系统的、缺乏理论支持和系统自洽的。枫桥经验存在的最大困境就是理论没有得到提升,同时可能导致这些好的工作经验在面对时代变革的时候,无法得到真正的升级。

 

黑格尔认为,“经验”是一种意识的辩证运动。他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说:“意识对他自身——既对它的知识又对它的对象——所实行的这种辩证的运动,就其替意识产生出新的真实对象这一点而言,恰恰就是人们称之为经验的那种东西。”〔20〕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经验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它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也是认识的开端。经验有待于深化,有待上升到理论,理论源于实践,实践又检验理论,循环往复,不断演化。正如“曹冲称象”和阿基米德发现“浮力定律”是两个几乎都处于古文明时代的、又都与浮力有联系的事件,但一个历经岁月停留在文化的层次上,另一个则成为科学殿堂的明珠。〔21〕如果我们将“枫桥经验”停留在经验层面永远都无法突破曹冲的水平,如果可以将经验提升为理论就可以获得更加广阔的适应性与生命力。

 

(三)“枫桥经验”研究现状为理论提升提供了研究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有关“枫桥经验”的研究始于《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22〕一文,经过这些年的积累已经出版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因为习近平同志是在2003年提出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也就是说从2003年起是“新枫桥经验”新纪元,加上之前对枫桥经验主要是一种汇报材料,真正学术性研究也是从2000年左右开始,基于以上原因,笔者选取近15年来研究文献进行梳理。通过中国知网(CNKI)以“枫桥经验”为篇名以及以“枫桥经验”与枫桥理论等主题进行检索后初步统计结果,如图1-3所示。以下通过3个图示进行。

 

 第一,笔者以“枫桥经验”为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后发现,2003-2012年发表论文数量平稳,大概在10-44篇。这个阶段“枫桥经验”正在面临如何转型,如何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转折点”,而与此同时,理论界对这一经验的关注程度也远远不够。由于2013年是枫桥经验50周年、新枫桥经验10周年,所以相关研究成果呈现出“井喷”之势,高达303篇;2018年虽然统计数据不完整,1-7月发文已经高达227篇,可以预计全年发文数量肯定会超过2013年总数。

 

第二,从15年来对于“枫桥经验”发表论文和研究趋势来看,自2003年习近平同志提出“枫桥经验”之后,有关枫桥经验的研究呈现出上扬趋势,特别是在2013年与2018年到达峰值。这说明有关枫桥经验的研究受到逢五逢十的“枫桥经验”庆祝活动的影响,特别是今年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格局”作为主题进行征文,大大激发了学者和学生对“枫桥经验”的研究兴趣。〔23

 

第三,在“枫桥经验”之下还有一些二级研究主题。有学者认为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关于“枫桥经验”基础理论的研究、关于“枫桥经验”模式的研究、关于“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的研究、关于不同性质组织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实践以及关于创立“枫桥理论”“枫桥学派”的探讨。〔24〕 特别是对于“枫桥经验”的理论逻辑、法治化解读、司法适用,以及“枫桥经验”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信访制度、社区犯罪预防、乡村治理体系、社会共治、善治文化等重大法治问题的关系等议题,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维度的深入交流和有益探讨,提出了很多具有启发性、建设性的新概括、新阐述、新思想。〔25

 

笔者按照图3所示“枫桥经验”、枫桥理论、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等六个“主题”分别进行检索,发现有69.4%的研究成果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枫桥经验的梳理、总结上;对于“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的结合研究比例有19.6%,与纠纷解决相关研究成果只有0.055%相比,是枫桥经验中最热门的研究问题;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实现枫桥经验的升级等新“枫桥经验”研究文献有134篇,呈现出上升趋势;近10年枫桥经验文献只有9篇,平均每年有1篇,这种情况值得我们反思。综上,就目前我国对于“枫桥经验”研究情况的初步分析,我国逐渐形成了对这一经验的研究主题,不过还亟需加强“枫桥经验”理论相关的研究成果。

 

二、“枫桥经验”理论提升的提出

 

“枫桥经验”历经半个世纪的历史变迁,其工作定位不断在发生变化,从最初的“调和阶级矛盾”的经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维护社会治安”的经验——新世纪“加强社会管理”的经验——新时代“创新社会治理”的经验,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着鲜明的工作定位和相应的工作方法。〔26〕由于“枫桥经验”精髓主要体现在基层治理、纠纷预防与解决两方面,因此从中提炼出基层多元治理理论、纠纷预防与解决理论。接近正义作为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实现正义也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枫桥经验”真正的精髓与生命力来源于这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更加便利地接近正义、更加快捷地实现正义的一个伟大经验。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基层多元治理理论

 

196310月,毛泽东对“枫桥经验”总结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19631122日,经验材料报上去后,毛泽东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可以说“枫桥经验”集中体现了一种基层多元治理理论。因为“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亦是对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理念的传承和发扬。〔27〕特别是“枫桥经验”经过55年的积累与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历久弥新,非常值得我们从历史、社会、法律等进行多角度研究,从社会治理乃至全球治理角度考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制度建设,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进平安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打牢社会和谐的基础。〔28

 

治理(Governance)理论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传统的“统治”(Government)理论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治理”作为公共管理领域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相关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国际、国内社会的各个领域。〔29〕治理理论的兴起是对市场有时会失灵、国家管理和解决当事人纠纷成本高昂且缺乏效率甚至是对法治国总是有无法发挥作用和效能的真空地带以及灰色地带永远存在的一种深刻反思。过去 20年间,人们逐渐将研究方向转向新型治理模式,探索其在解决社会专业体系 (比如经济法律体系、政治体系以及医疗卫生体系) 协调性和生活世界 (或者更广义地理解为公民社会) 协调性中的潜在作用。〔30〕治理理论的兴起拓展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分析架构,它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传统对立,凸显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实现正和博弈关系的可欲性和可行性,它是一种新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范式。〔31

 

社区作为社会系统的基本单元,既是社会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治理最主要的基层载体。〔32〕首先,有效社区治理模式(Effective Community Governance Model)是指制定影响社区生活的所有决策和计划的过程,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组织还是由公民制定。〔33〕这一概念通常指公共事务中的社区参与,参与和决策,并与地方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和参与性治理等术语相关。〔34〕符合有效社区治理模式的“枫桥经验”因此获得了顽强的生命力。其次,“枫桥经验”还为我们提供了社区多元治理理念。因为,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各有特定的功能、作用和优势,任何一个治理主体在社区中都无法单独进行有效的治理,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在职责分明而又相互依赖、合作的基础上促进社区的发展。〔35〕 最后,“枫桥经验”不仅提供了社会多元治理理念,还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和样本。例如,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正因为“枫桥经验”充分体现了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党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多元治理的基本景观,因此对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和应用价值。

 

(二)纠纷预防与解决理论

 

由于社会治理的四个特征:过程、调和、多元、互动,与“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的鲜明特质高度契合,〔36〕特别是“枫桥经验”中“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是对纠纷预防与解决理论的集中体现。在互联网时代,枫桥镇建立了“古镇枫桥”微信公众号,还有遍布全镇的网格长、网格员和热心群众,用智能手机建立起覆盖全镇的移动信息终端,通过互联网、通过微信、灵活运用各种科技手段,与时俱进的社会治理、正义理念以及“防患于未然”的纠纷预防理念,将“枫桥经验”推向了“新枫桥经验”。

 

1993年,罗杰·费舍尔(Roger Fisher)和威廉·尤里(William Ury)在他们合著的扛鼎之作《谈判力》一书中就曾断言:“纠纷必将日益增多。”〔37〕不过,我们也确实需要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去认识冲突、了解纠纷究竟给社会带来了什么。从经济发展和创新型社会角度,纠纷其实也有可取之处。但是纠纷过多肯定会干扰到创造性活动,抑制经济的增长和阻碍智力的提高。一般来说,一个纠纷太少的社会,创新程度肯定不高;同理,一个风险过高、不确定性过大、纠纷太多的社会的创新能力也不会太高。总之,当一个社会创新发展迅猛,各种新型纠纷不断涌现的时候,我们的目标不是、也不应该是去消除这些冲突。因为这既不可能,也不可取。没有纠纷环境可能会比较安全,但也会让整个社会停滞不前,甚至会让世界变得没那么有趣。〔38〕此外,冲突与纠纷的产生也带给我们问题、思考以及迫使我们找到更好的纠纷解决方案,更加优化我们的纠纷解决程序。

 

从学理上讲,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我决定”(self-decision making)、全程参与的权利。在日本法学理论界,以井上治典教授为代表,曾经提出在民事程序中应当“强调当事人自治地位,重视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自律性”,这种理论被称之为程序保障说的“第三次浪潮”。〔39〕为了更加妥善地处理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强调纠纷解决转向纠纷预防。纠纷解决既是一种法律服务,在广义上属于案件管理的范畴,特别当纠纷解决变成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并且将设计的重点放在纠纷预防和风险管控之后,可以实现纠纷解决为中心到以纠纷预防为中心的转变。国际预防和解决冲突协会(CPR)纠纷预防与解决(Conflict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以下简称CPR)是美国一家专门从事预防与解决纠纷的研究与实践的机构,后来改名为国际预防冲突与解决学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Conflict Prevention & Resolution)。CPR是一家非营利性高端智库,为全球提供最前沿的争议预防与解决资源与服务。〔40〕而且随着人们对纠纷解决谱系(Dispute Resolution Spectrum)〔41〕的了解与掌握,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将以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ADR)结合在一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首选纠纷解决机制,而且将纠纷预防置于解决之前,强调纠纷预防的重要作用。

 

(三)接近正义理论

 

“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有时候也会翻译为“接近司法”或者“实现正义”,可以理解为帮助当事人进入法院进行诉讼。〔42〕“接近正义运动”的重点是降低低收入者的诉讼成本,为那些没有钱到法院打官司的人提供平等的救济机会,〔43〕是为了实现更经济、更简便、更快捷的司法程序所做的各种努力的一种总称。接近正义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接近”的过程与可能; 二是“正义”的结果与现实。“接近”强调寻求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的渠道与资源,比如可以方便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获得便宜的法律服务等;“正义”强调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和实体正义,比如法庭审理过程不偏倚、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44〕“枫桥经验”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抓住了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工作思路,这不仅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也是一种接近司法、实现正义的中国经验。英国司法认为“接近正义”包括三项基本原则:消除障碍(Promoting Accessibility)、确保公平(Ensuring Fairness)与提高效率(Increasing Efficiency)。〔45〕如果对照“枫桥经验”55年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成功经验,正是消除了群众接近司法的障碍,在确保公平的情况下,非常高效地化解了人民内部的矛盾。

 

接近正义运动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主要目的就是消除当事人实现正义之路上的所有障碍;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接近正义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而且接近正义不仅应被视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驱动因素,而且也作为一种包容性增长的结果。在许多纠纷解决的相关文献中,学者们往往用“金字塔”这个形象的结构模型来阐述克服诸多障碍,实现接近正义的必要性。纠纷解决金字塔理论(Dispute Resolution Pyramid Theory)中的金字塔宽宽的底座代表存在大量争议,而窄窄的塔尖象征着能够进入法院系统进行诉讼,这样的案件只占大量争议中很小一部分。〔46〕金字塔主要强调了以法院为中心接近正义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大约99.9%的绝大多数民商事纠纷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系统。

 

接近正义运动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例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简称SDGs)中第16项就是“致力于促进公正、和平与更加包容的社会”,目的就是建立多样、有效和负责的各级机构,为当事人接近正义、实现公正提供更多机会。〔47〕为了及时更新与全面了解人们对法律与司法的需求;为了尽快扫除和解决人们在接近正义时存在的障碍与问题;为了能够设计出既能保障经济繁荣发展、国家安定团结,又能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规则,需要我们对全球接近正义运动进行梳理、调查与总结。可以说,“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久盛不衰,不仅契合了全球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而且也从根本上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才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三、结语:“互联网+全球化”视域下的枫桥理论

 

美国社会学者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指出,技术、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重新塑造了我们的生活场景。〔48 2018130日,WeAreSocialHootsuite联合发布《2018全球数字报告》指出,全球互联网用户数突破40亿,全球76 亿人中,约 2/3 人口拥有手机,且超过半数为智能手机,目前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更加轻松地获取丰富的互联网体验。〔49〕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最新讲话,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要求。〔50

 

第一,未来,互联网视域下的枫桥理论将从接近正义理论升级为接近数字正义理论。因为,互联网与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改变了我们的正义理念。随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取得成功,直接推动“接近正义运动”的发展,互联网社会下的正义理论逐渐在传统程序正义基础之上,派生出数字正义理论的萌芽。数字正义概念首次出现在一本90年代出版的科幻小说里,51〕之后逐渐进入研究人员的视野,从2000年开始美国法律人开始对此以及相应权利进行研究。〔52〕 就世界范围来看,首次全面系统阐述数字正义理论的当属美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专家伊桑·凯时(Ethan Katsh )和欧娜·拉比诺维奇·艾尼(Orna Rabinovich-Einy)。他们认为,数字正义是一个关于法律作用以及促使个人参与处理以及解决纠纷的理论,旨在厘清科学技术如何产生出各种类型的纠纷,并且如何利用技术来解决和预防这些纠纷的产生。〔53〕而且,数字正义必须通过使用科技来增强“接近”途径以及实现“正义”效果。接近正义的途径可以通过在线补救和预防机制的广泛运用和有能力处理大量纠纷的算法扩宽,这些算法不仅采用了简洁易用的语言,可以为每个用户量身定做“接近”正义的过程。当算法在质量监控之下,以公平方式影响各方当事人,正义方能实现。作为最新发展趋势,旨在预防纠纷的数据运用还需要公平对待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尊重个人隐私、遵守法律对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制性规定。〔54

 

 

社会与法律正在经历科学技术的洗礼。随着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耦合关系加深,通过购物数据分析消费者的购物偏好、通过社交软件分析用户的性格特征等。那么,通过大数据与算法等我们可以了解和掌握纠纷的产生与纠纷的解决的原因和规律,也就会有更多手段和技术做好纠纷的预防。数字正义理论的提出,将会影响或者改变我们的正义理论和正义观。想想今后,当各种纠纷解决服务取代了司法,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取代了传统的面对面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接近正义变得更加快捷与便利,“自上的正义”将会被“自下的正义”所取代。笔者认为,只有当在线纠纷解决既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快速而公平地解决纠纷,还可以通过在线评估、提前预警以及在程序设计中加入纠纷预防机制元素,并且还可以通过算法和深度学习让程序和平台变得更为智能——根据后台发送的数据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等,微调算法变量以及即时更新优化系统,才是数字时代与数字正义。

 

第二,社区自治是培育基层社会自治能力的起点,也是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基础。枫桥经验作为一个扎根基层,在全国都取得成功的基层群众自治典范,不仅为从20世纪迈向21世纪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与依据,也为实现治理模式的重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样本。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必须在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走出一条自己的发展道路。因为只有这样,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才有自己的生命力。〔55〕在全球化视域之下,枫桥理论应当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既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也要面向未来社会、面向世界对于社区治理、纠纷预防与解决以及接近正义运动的“第四次浪潮”。首先,枫桥经验与理论应当符合中国社会治理具体情况。有学者认为,为了实现治理模式的重构,社区治理就要实现三个转变,即自治主体由单一向多元的转变,自治手段由简单向复合的转变,自治目标由行政管理向民主自治的转变。〔56〕但是这样的转变需要扎根土壤,扎根实际。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治理模式,更加注重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三维关系,注重从外部寻求更广泛的治理支持力量,但是这些也需要慢慢摸索,逐步建立基层自治的良性生态系统。其次,枫桥经验与理论应当符合社会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以往的“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笔者认为,对于“枫桥经验”今后发展不仅要强调理论提升,还应特别需要注意法治保障与相关立法。在“北大法宝”以“枫桥经验”为标题对中央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进行初步统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精神的通知》1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工作文件3篇。〔57〕“枫桥经验”规范的层级比较低、内容非常少,与未来法治化的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最后,如果我们将“枫桥经验”放到更加广阔的全球背景下考察,会惊讶地发现“经验”与“总结”具有一定普适性价值,“枫桥经验”既是东方智慧和东方经验的一个典型样本,也是全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发轫与兴起的时代缩影。如果说毛泽东思想诞生了“枫桥经验”,那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育出新时代、新背景下的“网上枫桥经验”, 即“新枫桥经验”。对于“新枫桥经验”的研究应当立足于本土经验,还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认识与实践、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之间是辩证统一、互存互动的关系。加之网络空间无国界、无边界的特征,因此如果我们将“枫桥经验”放在互联网社会的形成与全球“接近正义运动”背景之下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全球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与数字正义理论的形成,对“枫桥经验”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正好形成一种相互补强的关系。因此从基层治理理论、纠纷预防理论与接近正义理论三个方面对新枫桥经验进行理论提升,有助于形成“枫桥理论”框架体系。如果再将枫桥经验与理论置于“互联网+全球化”视域下进行考察、重新校准和发展创新,利用实践推动和保障人民群众在互联网社会下可以接近数字正义、可以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多元化基层治理与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才能让各地人民群众从“枫桥经验”中获得最好的体验,从而才能真正打造成中国“互联网+全球化”视域下的“新枫桥经验与理论”。

 

注释:

 

1〕法制日报评论员:“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智慧”,载《法制日报》 2018718日第1版。

 

2〕董青梅:“‘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3〕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4〕参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机与活力”,载《人民法院报》2018417日第5版。

 

5〕参见陈建明、郭建华、俞秋明:“主体·技术·法治:网络治理的新‘枫桥经验’——第二届网络新‘枫桥经验’高峰研讨会综述”,载《公安学刊》2018年第2期。

 

6〕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7〕例如,“‘枫桥经验’到底是什么?绥阳66名干部现场取经”,参见http://www.zgsy.gov.cn/zqdh/xzbm/xxfj/gzdt_48691/201807/t20180706_2533498.html 2018715日访问;“新田法院:取经‘枫桥经验’异地交流话发展”,参见http://www.cermn.com/art318253.aspx 最后浏览日期 :2018715日访问。

 

8〕例如,深圳福田法院学习“枫桥经验”,建立起案件繁简分流、矛盾多元化解、全流程信息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参见“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圳福田法院落地开花”,载《法制日报》2018725日第1版。

 

9See John Friedmann, Invisible Architecture: Neighborhood Governance in Chinas Cities, 2012;Ngai-Ming Yip Edited Neighbourhood Govenance in Urban China, 2014; Jeremy Page , Eva Dou, In Sign of Resistance, Chinese Balk at Using Apps to Snitch on Neighbors, 2017.12.29.

 

10〕卢芳霞:“‘枫桥经验’:成效、困惑与转型——基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分析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11〕徐镇强:“谈‘枫桥经验’的理论自信——关于‘枫桥经验’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载《公安学刊》2013年第3期。

 

12〕同注〔3〕。

 

13〕同注〔4〕。

 

14〕同注〔6〕。

 

15〕汪世荣主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16〕“四环指导法”一是抓住“诉前”环节,实行法律指导员制度;二是抓住“诉时”环节,实行民间纠纷劝导制度;三是抓住“诉中”环节,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人民调解员旁听制度;四是抓住“诉后”环节,实行人民调解员委员会调解协议审理结果反馈制度。

 

17http://www.xinhuanet.com/ttgg/2015-01/24/c_1114116751.htm,2018710日访问。.

 

18〕陈怡:“试论杜威经验的方法对传统经验概念的重建”,载《哲学研究》1999年第3期。

 

19〕徐镇强、何彩英:“‘枫桥经验’研究述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4 期。

 

20〕[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序言部分。

 

21〕王洪鹏:“从经验上升为理论——由曹冲和阿基米德谈起”,载《科技导报》2010年第5期。

 

22〕中共浙江省委工作组、中共诸暨县委:“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载《人民公安》1964 年第1期。

 

23〕据统计该征文共收到有效稿件3980篇,最终确定拟获一等奖论文30篇、二等奖论文60篇、三等奖论文96篇、优秀奖论文95篇。拟获奖论文占有效稿件总数7.1%。但是从获奖公示粗略分析目前对于“枫桥经验”的研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解读枫桥经验、总结枫桥经验带来的启示、对枫桥经验的基层治理与矛盾化解机制进行重点分析,枫桥经验的创新与发展,鲜有对枫桥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上内容参见《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终评结果公告》,https://www.chinalaw.org.cn/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923&InfoID=27954 201865日访问。

 

24〕同注〔19〕。

 

25〕评论员:“让‘新枫桥经验’理论研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注入更强动力”,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710日第 1版。

 

26〕卢芳霞:“走向‘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载《学习时报》2018122日第4版。

 

27〕郭星华、任建通:“基层纠纷社会治理的探索——从‘枫桥经验’引发的思考”,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28〕王伟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代理论成果——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

 

29〕郁建兴:“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张力”,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1期。

 

30〕[英]鲍勃·杰索普:“治理与元治理必要的反思性、必要的多样性和必要的反讽性”,程浩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5期。

 

31〕郁建兴、吕明再:“治理: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再出发”,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4期。

 

32〕赫莉:“多元参与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载《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33http://www.rtmteam.net/page.php?pageName=ECG 2018615日访问。

 

34Totikidis V, Armstrong A F&Francis R D.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a Preliminary ReviewCenter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e Governance Research, 2005.

 

35〕尹广文、李树武:“多元分化与关系重构: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模式研究”,载《理论导刊》2015年第10期。

 

36〕戴大新:“追溯、廓疑与前瞻——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若干探讨”,载《公安学刊》2018年第1期。

 

3737 Roger Fisher, Williaml L. Ury,Getthing to Yes: Negotiating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in Bruce Pattoned.,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Press, 2d ed., 1993.

 

38See Katsh Ethan, Orna Rabinovich-Einy. Digital justice :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of disput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p172.

 

39〕赵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理论提升”,载《人民法院报》2016713日第2版。

 

40https://www.cpradr.org 201873日访问。

 

41See Jay Folberg, Dwight Golann, Thomas J. Stipanowich, Lisa A. Kloppenberg, Resolving Disputes: Theory, Practice and Law, 3nd Edition,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p5.

 

42Deborah L. Rhode,Access to Justice (2004) [以下简称 Rhode, Access to Justice]; Benjamin P. Cooper, Access to Justice without Lawyers, Akron L. Rev. 47 ,2014,p.205, p.207; Marc Galanter, Access to Justice in a World of Expanding Social Capability, Fordham Urb. L.J. 37,2010,p.115,p.122; William C. Vickrey et al., Access to Justice: A Broader Perspective, Loy. L.A. L. Rev.42, 2009,p.1147, p.1154. 从广义角度看待接近正义问题可参见 Rebecca L. Sandefur, The Fulcrum Point of Equal Access to Justice: Legal and Non-Legal Institutions of Remedy, Loy. L.A. L. Rev. 42,2009,p.949; William Davis & Helga Turku,Access to Justice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J. Disp. Resol. 2011, 2011,p. 47 ; Lawrence M. Friedman,Access to Justice: Some Historical Comments, Fordham Urb. L.J. 37,2010,p.3; Steven H. Hobbs,Shout from Taller Rooftops: A Response to Deborah L. Rhode’s Access to Justice, Fordham L. Rev. 73 ,2004,p.935.

 

4344Marc Galanter, Why the HavesCome Out Ahead: 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 Law & Society , 1974, p.95.

 

44〕参见程骞、徐亚文:“中国农村治理变迁与获致司法正义——‘法律赋能’的启示”,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1期。

 

45https://www.justice.gov/atj 201843日访问。

 

46〕总体来看,司法救济体系希望将案件降低到最低水平,只有确有需要时极少数案件才通过法院解决。更多具体内容参见Richard E. Miller & Austin Sarat, Grievances, Claims, and Disputes: Assessing the Adversary Culture, Law & Socy Rev. 15, 198081,p.525. (stating, “[the overall picture is of a remedy system that minimizes formal conflict but uses the courts when necessary in those relatively rare cases in which conflict is unavoidable”).

 

47https://www.un.org/sustainabledevelopment/zh/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 201863日访问。

 

48〕[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作者序。

 

49https://wearesocial.com/blog/2018/01/global-digital-report-2018 2018428日访问。

 

50〕习近平:“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4/21/c_1122719810.htm 2018429日访问。

 

51Story and art by Pepe Moreno; dialogue, Doug MurrayBatman: Digital Justice, New York, DC Comics 1990.

 

52See Jean Holcomb: the Digital Divide and Digital Justice: Do Clients Need a Technology Bill of Rights?, Washington State Bar News,2000, p.41-42.

 

53See Ethan Katsh, Orna Rabinovich-Einy: Digital Justice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of Dispu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p3-4.

 

54See Orna Rabinovich-Einy, Ethan Katsh: Access To Digital Justice: Fair And Efficient Processes For The Modern Age, Cardozo J.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18,2017.

 

55〕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56〕向德平、申可君:“社区自治与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3 年第 2 期。

 

57http://www.pkulaw.cn/201871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