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发展看司法能力提升
70年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既是民事审判制度嬗变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侧面,人民法院调解制度仍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建立至今,已经经历了70年的发展历程。70年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既是民事审判制度嬗变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侧面。在今天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不仅促进了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完善,而且极大地增进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提升了审判质效。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所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制度。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现代民事审判中亦占有重要地位。
“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阶段。自建国后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前,是我国民事审判“调解为主、审判为辅”阶段。建国之初处于新政权建立和巩固的转型阶段,承续抗战后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武审判方式”,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又被拓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在该方针指导下,之后20多年时间里的民事审判与深入群众调解相结合,调解结案成为处理民事案件的普遍方式。至1979年我国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调解为主”的方针被修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变动虽然在语言上回避了“调解为主”,但实质上仍然要求法院将调解作为裁判的主要方式,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以判决结案。由于在这一阶段尚未确立民事调解“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在政策上过分强调调解率,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官办案质量的标准,因此出现了一些强迫调解的案件。民事审判“调解为主、审判为辅”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建国初期发挥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帮助新政权平稳过渡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迈进,调解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
“自愿”“合法”原则确立阶段。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至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民事调解制度“自愿”“合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阶段。1982年颁布的试行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该法虽然秉承了之前的立法传统也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倾向于提高调解结案率,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推动上层建筑逐渐转变,过去以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式已经不能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由此带来了调解制度在一段时间内的消沉。1991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将有关调解制度的规定从“普通程序”前移至“总则”部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至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终于确立,“调解为主”让位于“自愿调解”,调解不再是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而是强调当事人的合意,人民法院更多的对调解的合法性负责,使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得到合理调整,调解制度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调解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的功能增强。自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向多元解纷机制拓展阶段。自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至今,是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的阶段。自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至2017年最近一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在制度构建层面上无重大变化,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基本稳定,伴随新民诉法的实施,以“自愿”“合法”为原则的民事调解制度不断深入人心。而在司法实践层面,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行方式则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拓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以调解制度为引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大势所趋,具体表现为:在调解方式转变上,人民法院紧跟时代、与国同行,对调解的方式方法不断进行调整。与前两个阶段的调解方式相比,新阶段人民法院调解从动之以情、谈心谈话、说服教育的方式为主,向晓之以理、普法释法、分清是非的方式为主转变。法院调解不再是“和稀泥”,而是一种运用调解这种更为简便、高效的方式实现公正与效率双赢的解纷制度。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调解在注重便捷性的同时,还越来越注重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协调当事人权益保障,通过调解这种柔性方式传播法治好声音,引导当事人理性化解冲突纠纷,兼顾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协调运用,推动法院调解向法治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彰显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和效率极大增强。
在智能化发展上,智慧法院建设推动调解活动向信息化、便民化方向大步迈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简便方式进行调解,在主持上,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这就使法院的调解工作得以灵活开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大幅提高,“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持续推进,法院调解工作也随之不断创新,线上调解、电话调解、微信调解已司空见惯,各地法院的在线调解工作规则纷纷出台,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建设也不断探索。《未来简史》中说,“谁控制了数据,谁就能控制未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必将促使法院调解制度打破时空壁垒,跨越不同调解路径的藩篱,构筑起纠纷解决的新模式。
在与其他调解路径的协调上,以人民法院调解为主的大调解格局初步形成。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都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2011年,我国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根据该法,人民法院除了自身进行调解工作外,还可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效力,法院的调解方式得以进一步扩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委托、委派其调解的活动进行了专门规范,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方式保障多种调解路径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至此,人民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方式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初步形成。大调解格局又与和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道共同构筑起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雏形。
在调解制度国际化上,顺应纠纷解决全球化发展趋势,注重调解的法律传统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诉讼爆炸”的今天,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与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共同成为人民法院面对的难题,此时,我国注重调解的法律传统不仅没有被时代洪流所淘汰,反而与国际上方兴未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发展潮流相契合,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人民法院调解制度以其解决纠纷效率迅捷、成本低廉的特点,作为重要一元引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向更高、更广层次发展,也为促进世界各国解纷制度的发展贡献了宝贵的“中国智慧”。
综观我国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70年来的发展历程,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其随着时代发展几经更变,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兼顾效率和公平、努力实现当事人意志与法律规定相协调的价值追求,在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转型升级的道路上,当事人得以通过高效、快捷的方式化解纠纷,便利维权,减轻诉累,由此获得多元化、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未来,人民法院调解制度仍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作用,对促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增强司法服务能力,更好的服务我国新时代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